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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隨著夏季黃金銷售季節的到來,一些商家開始利用媒體廣告、店堂招貼廣告、促銷宣傳單等形式集中推出一系列旨在擴大商品銷售的各類有獎銷售活動。日前,天津市工商部門對此類活動進行了重點監管,發現部分有獎銷售,特別是一些抽獎式有獎銷售活動,其獎金金額的設置違反了國家工商總局《關於禁止有獎銷售中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若乾規定》的規定,屬排擠競爭對手擾亂公平競爭秩序的違法行為。
一、抽獎式有獎銷售活動呈增多態勢。從近一時期對媒體和一些大型經營場所的監管情況來看,進入夏季以來商家為了擴大商品銷售,各類促銷活動密集推出名目繁多,其中抽獎式有獎銷售活動因其在獎金數額或獎勵物品價值的設置上較高,對廣大消費者構成較強吸引力,在一定程度上對商家的商品銷售構成重要影響,因而被較多的商家在有獎銷售活動中予以采用。從調查情況看,抽獎式有獎銷售活動佔有獎銷售活動近35%,消費者在選購商品時對此類促銷活動的關注度在50%以上。抽獎式有獎銷售活動常見於汽車銷售、家庭裝飾、家裝建材、零售百貨、美容健身、開業慶典、節假日商品展賣等促銷活動。
二、抽獎式有獎銷售活動獎勵方式多樣化。傳統抽獎式有獎銷售活動一般采用設置不同等級的現金獎項進行。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或接受服務時,商家根據活動規則向消費者提供參與抽獎活動的機會,消費者根據抽獎結果贏取商家提供的不同等級的獎金。但在近期的監管中發現,隨著商家營銷理念的不斷更新變化,傳統的抽獎式有獎銷售方式正在不斷變換著新的內容。主要表現為,以高檔耐用消費品代替獎金,以高檔物品組合代替獎金,以境內外旅游活動代替獎金,以境外觀看體育賽事代替獎金,以實物黃金代替獎金,甚至無需購物也可免費抽取高額獎勵等等,並主導了目前抽獎式有獎銷售活動。這一方面迎合了消費者趨利的購物心裡,同時也體現了商家在營銷方式上求新求變求生存的經營理念,反映了市場競爭的激烈程度。
三、超上限規定設置物品或其他經濟利益作為獎勵現象增多。根據我國現行法律法規的規定,對抽獎式有獎銷售行為規制為最高獎金不得超過5000元。同時還規定『以非現金的物品或者其他經濟利益作為獎勵的,按照同期市場同類商品或者服務的正常價格折算其金額』。根據這一規定,舉辦抽獎式有獎銷售活動,其最高獎勵無論是獎金還是物品、服務的金額折算均不得超過5000元。現實中對於以物品或其他經濟利益作為獎勵的抽獎式有獎銷售活動來講,由於商品進銷渠道的多樣化以及市場價格的波動性和非一致性,常會在客觀上給正常價格的認定帶來一定的難度和爭議,也在一定程度上使商家規避現金獎勵形式,轉而采取超上限規定設置高價值物質獎勵或者其他高額經濟利益以吸引消費者購買商品的現象不斷出現。前面列舉的一些獎勵方式基本上就是這類性質,由於其違反了國家規定,破壞了市場競爭規則,對公平競爭環境造成了侵害。
針對上述存在的問題,市工商局將在暑期集中組織開展專項執法活動,加強對有獎銷售活動的規范和監管,及時發現制止和嚴厲查處違法有獎銷售行為,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通訊員王毅鵬 劉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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