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眾所周知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的表示,其重要性不容忽視,但是公司公章的使用其實也尤為重要,因此,無論哪個公司在交易中都應分外重視公章的加蓋。這不,兩家公司因為公章上的一字之差在法庭上針鋒相對。最後原告雖然撤掉了官司,懊惱總是不免。
2010年5月24日,嘉善法院收到嘉善某木制品廠就一起承攬合同提起訴訟,據原告木制品廠訴稱,被告嘉興某建設公司和嘉興某貿易公司因項目施工需要,與原告聯合簽訂加工定做協議,要求加工定制模板,木制品廠現已將貨如期供完,但是被告建設公司和貿易公司收貨後尚欠96000元至今遲遲未能交付,請求法院判令被告歸還欠款和賠償逾期付款損失。
為了證明自己的訴訟主張,木制品廠還向法院提交了一份定作協議,只見協議上共加蓋了三個公章,除了原告和嘉興某貿易公司的公章外,還有一枚刻有『嘉興××建設公司』字樣的公章。本對勝訴胸有稱竹的原告不曾想到會因這枚公章和建設公司展開激烈的爭論,建設公司對公章的否認態度也是原告始料不及的。
『協議上面所蓋的章不是我公司的,我公司全名『嘉興市××建設公司』,而協議上蓋的公章是『嘉興××建設公司』,這枚章肯定不是我公司所有,所以協議與我公司無關,我公司無需擔付款責任。』被告建築公司堅持認為原告提供的協議上加蓋的公章與其公司的章不符,不會承認協議的真實性,付款也與其無關。『我們公司雖然多次易名,但從未用過『嘉興××建設公司』這樣的名稱,隨後又向法院提交了公司多次更名的相關營業執照和工商登記材料,以此證明確實沒有使用過『嘉興××建設公司』這一名稱。
原告代理人也不示弱,認為被告方在無理取鬧,公章盡管少了一個嘉興市的『市』字,但是嘉興地區叫此名稱的建設公司僅被告一家,足以排除其他公司的可能性。
法官仔細審查發現,在木制品廠提供的合同所載時間段,被告嘉興某建設公司營業執照登記名稱是『嘉興市××建設公司』,與合同協議所蓋公章上的名稱果然是僅差『市』這一字。但是俗話說,打官司靠證據,尤其是作為證據的公司標志的公章更是不能有一字之差的,否則會使公章的證明效力和真實性大打折扣。經過法官的耐心解釋,近日木制品廠主動撤掉了對建設公司的官司,也為自己在生意場上對公章把關不嚴著實買到了個不大不小教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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