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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網北京7月13日電(記者賈玥)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今日發布《關於市場價格異常波動時期價格違法行為處罰的特別規定》(征求意見稿),其中規定:經營者對市場供應緊張,價格發生異常波動的商品,多進少售、只進不售或者囤積拒售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2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吊銷營業執照。
意見稿還規定,經營者的產銷或者進銷差價額超過正常時期差價額一倍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2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吊銷營業執照。經營者之間通過協議、決議或者協同行為等方式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損害其他經營者或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2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吊銷營業執照。
對於經營者捏造、散布漲價信息,擾亂市場價格秩序等行為,意見稿指出將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2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吊銷營業執照。
據悉,此次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期限至2010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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