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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社北京7月16日電(記者隋笑飛)記者16日從最高人民檢察院獲悉,最高人民檢察院刑事賠償工作辦公室日前下發《關於轉發2009年度全國職工日平均工資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要求全國檢察機關在辦理刑事賠償案件時,執行新的日賠償標准。
國家賠償法第二十六條規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通知》指出,根據國家統計局2010年7月公布數據,2009年全國城鎮非私營單位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為32736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計算,日平均工資為125.43元。根據上述法律規定和統計數據,2010年檢察機關辦理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刑事賠償案件,每日的賠償金即按照125.43元計算,比上年日賠償標准增加13.4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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