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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記者張晨)昨日獲悉,本市制定《關於設置電子顯示(牌)的有關規定》,重點整治規范電子顯示(牌)設置行為,其中規定中心城區150條主乾道路和市容環境綜合整治的道路嚴禁設置電子顯示(牌)。
《規定》明確,中心城區150條主乾道路和市容環境綜合整治的道路嚴禁設置電子顯示(牌);濱海新區建成區及其他區、縣政府所在地主乾道路嚴禁設置電子顯示(牌)。已經行政許可設置的,行政許可到期後,即刻拆除。
嚴禁設置電子顯示(牌)的道路范圍以外的其他道路嚴格控制,適實際情況需要設置的,必須辦理行政許可手續,凡未辦理行政許可手續的按違法設施處理。可設置電子顯示(牌)的路段,應設置在建築上方,兩側不得超過裝飾柱,高度不超過0.4米,不得影響市容和群眾生活;不得設置電子顯示吊(牌);嚴格控制設置佔地電子顯示屏。電子顯示(牌)發布的內容只能橫向滾動,不得出現閃爍畫面。電子顯示(牌)的設置必須安裝漏電保護裝置,不得造成光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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