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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在線07月17日訊 據《今日早報》報道
他是溫州一家房產公司的董事長,還是溫州平陽縣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人大常委會委員。
然而,為了謀求在房地產開發過程中得到『關照』,他卻向溫州平陽縣原縣長黃安波、平陽縣原常務副縣長徐定錦、時任平陽縣鰲江鎮鎮委書記的施曙亮和時任平陽縣縣委常委、副縣長的吳存忠等4名官員,行賄了71萬元。
昨天,溫州瑞安檢察院傳來消息,溫州振興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下稱振興公司)董事長、法定代表人黃式武,因涉嫌單位行賄罪被提起公訴。
黃式武,平陽人,案發前原系振興公司董事長、法定代表人,平陽縣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人大常委會委員。
檢察機關介紹,1999年間,振興公司在開發平陽縣鰲江鎮文苑小區工程時,因該小區地塊的拆除問題導致工程進度受阻。於是,黃式武向施曙亮尋求『幫助』。
事情最後得到解決,而黃式武也先後到施曙亮辦公室,送去現金共計18萬元。
2002年下半年,振興公司中標獲得平陽縣昆陽鎮某地塊用於建設華廈大樓項目。
2003年五六月份,由於該項目地價款繳納不符合政策要求,未能辦理施工手續,按規定不允許開工建設。黃式武遂向時任平陽縣委副書記、紀委書記黃安波尋求『幫助』。
在黃安波的幫助下,華廈大廈項目竟得以邊施工邊辦理相關許可手續,這已明顯違法。
為了表示『感謝』,黃式武在2004年春節前後,送給黃安波現金3萬元。
2004年上半年,華廈大樓項目未辦理預售許可證即對外銷售的事情,被人舉報到了平陽縣紀委。這次,又是黃安波出面,幫著『擺平』了此事。
2005年春節前後,黃式武又送給黃安波現金5萬元。
2007年初,平陽縣華廈大樓竣工後,振興房開公司擬將地下室69個停車位用於銷售。不過,按相關規定,該處地下室停車位如用於銷售,應補交土地出讓金443萬餘元。
為了免除華廈大樓地下室的樓面地價和幫助辦理土地產權分割手續,黃式武向時任平陽縣常務副縣長的徐定錦,以及昇任平陽縣縣長的黃安波尋求『幫助』,並分別在2007年、2008年春節前後,各送給兩人現金15萬元。
最終,黃安波在相關文件上簽署了同意減免該項土地出讓金的意見。
2005年端午節前後的一天,為了和當時分管城建的副縣長吳存忠『搞好關系』,黃式武來到吳的辦公室,送了現金5萬元。吳存忠予以收受。
2006年春節前後的一天,為了得到吳存忠對振興公司開發的鑫鰲大廈項目增加容積率一事的幫助,黃式武到吳的辦公室,送上了現金10萬元,吳予以收受。
而在吳存忠的關照下,該地塊鑫鰲大廈項目的容積率從4.0增加到4.58。
檢察機關認為,1999年至2008年期間,溫州振興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為了謀取不正當利益,黃式武向黃安波等國家工作人員行賄共計71萬元。黃式武系該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應當以單位行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通訊員瑞詠駐溫州記者解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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