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保服務醫師騙保 除名
- 發布日期: 2010-07-17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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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記者楊曉慧)新出臺的《天津市基本醫療保險就醫診療監督管理辦法》對醫保定點服務機構執業醫師(藥師)進一步嚴格規范,提出每年對醫保醫師(藥師)進行評估,評估不合格的,不列入下一年度醫保服務醫師(藥師)名錄。對騙保情節嚴重的,醫保經辦機構可以隨時中止其為參保人員提供醫療服務的資格,追回騙取的醫保資金,限期整改。情節特別嚴重的,取消醫保服務資格。
據悉,本市對醫保服務醫師設定的禁區主要包括:編造醫療文書或醫學證明;不核實患者醫保身份;不經參保患者或其家屬同意,使用非醫保支付的藥品和檢查、治療項目;將醫保藥品目錄外的藥品或其他物品等篡改為醫保藥品目錄內的藥品;將非醫保支付的病種和診療項目篡改為醫保支付的項目;以為參保患者治療為名開具藥品處方或購藥憑證,串通參保患者不取藥而兌換現金或有價證券;開具虛假處方,虛報基本醫療、生育保險有關材料;不按病情隨意使用貴重藥品和大型檢查等診療措施;故意分解處方、超量開藥、重復開藥;其他造成醫保資金損失的行為。本市已經取消了通過各種方法騙取醫保資金的100餘名醫師藥師的醫保服務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