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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劉女士因為結婚在某家具賣場耐特利爾專賣店購買了家具,後來因為變故取消了婚禮,劉女士想退掉家具,盡管家具一直沒離開廠家庫房,但廠家仍要收取20%的違約金。劉女士感到很疑惑:沒有違約金的約定條款,商家憑什麼收取違約金?
顧客
違約金按什麼規定收取
劉女士原定今年8月結婚。3月28日,劉女士在某家具賣場耐特利爾專賣店購買了一套價值4700元的沙發等家具,並交了全部貨款,廠家承諾送貨到家,但並未出具正規的購物發票。後來劉女士的婚事發生了變故,近日劉女士向耐特利爾專賣店提出退貨,該店稱劉女士單方違約,按規定每天會扣除總貨款的2%作為違約金。劉女士多次找到店方,希望協商解決此事,該店的工作人員表示,需要請示再給劉女士答復。
最近,耐特利爾專賣店的一位工作人員回復說,按照店方和廠家的相關規定,消費者單方違約,他們決定扣除總貨款的20%作為違約金,共計940元。但考慮到消費者的情況,他們最終決定扣除900元作為違約金。並表示,什麼時候他們店裡有現金,什麼時候通知劉女士去店裡拿錢。
店方
不清楚廠家違約金怎麼規定
記者和耐特利爾專賣店取得了聯系。一位姓謝的女士自稱是負責人,她告訴記者,店方向劉女士要20%違約金的情況屬實。
記者詢問違約金是以什麼為依據計算的,該負責人稱2%是商場和廠家的規定,而20%的違約金也是廠家內部的要求,並不是相關部門的規定。該負責人解釋說:『如果每天補償給廠家2%,她兩個多月不提貨,不但全款都扣沒了,很可能還要倒貼部分費用。因此我們決定扣除20%的違約金。』記者又詢問,廠家的規定是怎樣的,該負責人表示不清楚。不知道廠家的規定,怎麼會出現扣除20%違約金的決定呢?該負責人不耐煩地表示:『我們負責人就這麼說的,其他的我不知道。』然後以負責人不在為由,掛斷了電話。
記者調查
雙方並未約定違約責任
通過劉女士提供的材料,記者看到,該合同為津西工商(2003)合准字03號買賣合同,合同編號為0817914,簽訂日期為2010年3月28日,合同雙方分別是耐特利爾店和劉女士,在合同的第1條中,標明了購買商品的代碼及金額。而第8條違約責任中並沒有約定違約責任。也就是說雙方並沒有約定合同違約後的解決條款,也沒有約定違約金的數額和比例。
家具協會
收取20%違約金不合理
天津市家具協會副會長張運成表示,《天津市家具產品質量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中,明確了廠家與經銷商之間誰銷售誰先負責三包的原則,但這種無質量退貨的約定卻沒有列入三包規定中,他認為廠家收取20%違約金是不合理的。
律師
商家做法沒有法律依據
四方君匯律師事務所的律師魏煒表示,商家要求消費者支付貨款的20%作為違約金的說法是沒有任何法律依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14條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根據該條不難看出,如果買賣雙方在合同中沒有明確約定違約金條款的話,那麼當事人原則上是不能以此來主張權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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