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讀者王建波:我於2010年5月8日在一百貨市場購物時與店主發生爭執,店主將我打傷,經鑒定為輕傷。公安機關認為輕傷害案件為自訴案件,沒有進行刑事立案。我該怎麼辦?
劉建律師:第一,您可以到案件管轄地的檢察院控告申訴部門反映情況,要求檢察院對公安機關進行立案監督。第二,您可以持法醫出具的傷情鑒定直接到人民法院起訴。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對於其中證據不足、可由公安機關受理的,應當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第三,直接向公安機關控告。《關於刑事訴訟法實施中若乾問題的規定》第四條規定,『被害人向公安機關控告的,公安機關應當受理。』
新報記者張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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