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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車相撞,乘客被甩出車外,身受重傷。乘客的各項損失該由誰來賠償呢?最終與兩車相關的六名被告均要承擔相應的責任。
原告鄧師傅是一位外地來津打工的農民工,在吳傑和房莉夫婦共同經營的一家展覽展示設計中心工作,(後經查明,該公司早已被吊銷執照,該公司也沒有為鄧師傅上工傷保險)。
2009年3月,鄧師傅乘坐司機李楠駕駛的單位小客車出去乾活,行至開發區從右側超車時,前方的重型作業車正巧向右拐,由於制動不及時,李楠開的小客車與重型作業車右後側相撞,鄧師傅被甩出車外,造成鄧師傅顱腦重度損傷及身體多處骨折。後交警隊認定,鄧師傅乘坐的單位小客車負事故的主要責任,對方嘉多來公司的重型作業車負事故次要責任。
入院後,面對近20萬元的巨額醫療費,鄧師傅的愛人黃大姐找到律師請求幫助,律師經分析認為,應當要求重型作業車所投保的交強險保險公司、重型作業車所屬嘉多來公司、重型作業車司機、小客車司機、展覽展示中心的業主吳傑和房莉夫婦共六被告,來承擔事故責任。
日前,本案終審判決,保險公司在保險責任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其餘五被告對原告的所有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律師評析:
擊水律師事務所律師王娜:首先,律師在訴訟中要求除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承擔責任外,其餘五被告對原告的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這是因為原告的單位沒有為其上工傷保險,展覽展示中心為夫婦二人共同經營,如果只要求單位承擔責任,那麼原告的損失就不能全部實現,要求五被告承擔連帶責任,能夠最大限度地維護原告的合法利益。
其次,事故中對鄧師傅的傷害,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乾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第一款『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過失致人損害,或者雖無共同故意、共同過失,但其侵害行為直接結合發生同一損害後果的,構成共同侵權,應當依照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條規定承擔連帶責任』的規定,被告小客車司機及重型作業車司機的行為直接造成了原告受傷後果,依法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被告小客車司機李楠為吳傑和房莉所有的個體工商戶展覽展示設計中心的員工;重型作業車司機為嘉多來有限公司的員工。事故發生時,二人均是在從事職務行為,故對於兩位司機的行為,被告吳傑作為展覽展示設計中心的業主及嘉多來公司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乾問題的解釋》第九條的規定,即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致人損害的,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吳傑和嘉多來公司應當依法承擔連帶責任。第三,被告吳傑與被告房莉作為夫妻,吳傑系展覽展示設計中心的業主,房莉是小客車的車主,二人共同投資、經營並受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二十九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乾問題的意見第41、42條的規定,應當以其二人的家庭共有財產來承擔本次賠償責任。
律師提醒:
通過本案,律師也提醒廣大的農民工朋友:第一,在外打工不容易,一定要把人身安全放在第一位;第二,要求用人單位給上保險,遇到險情時有保障;第三,遇有追索撫恤金、醫療費、勞動報酬的情形,可向法院申請先予執行;第四,不要遺漏被告,最大限度地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新報記者張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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