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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 菜市場內,一名患有精神分裂癥的男子無故持刀捅傷一買菜的市民,被害人經搶救無效死亡。
2009年5月13日11時許,家住本市津南區雙港鎮的張某(47歲)無故持刀衝進一菜市場,將正在買菜的趙先生捅傷。張某被聞訊趕到的民警和現場保安、群眾制服。趙先生則因搶救無效死亡。
經初步鑒定,張某患有精神分裂癥,在實施危害行為時辨認能力喪失,無刑事責任能力,依照法律規定不承擔刑事責任。
今年年初,趙先生家屬對張某及其兒子提起民事訴訟,索賠喪葬費、死亡賠償金等67萬餘元。後考慮到二被告的給付能力,只要求被告賠償30萬元。
日前,本市二中院終審宣判此案,認定張某無故將趙先生捅傷致死,對趙先生家屬的損失應付全部賠償責任。鑒於其系精神病患者,無民事行為能力,其監護人應承擔民事責任。因此,原告的損失應由張某的兒子承擔,故判決張某的兒子賠償原告各項損失30萬元。 (記者陳遇冬通訊員劉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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