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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常喂流浪狗,狗兒傷人也擔責今年5月12日,家住大沽街道安陽裡的鄭女士到鄰居高某家串門時,被一條突然竄出的大黃狗咬傷腿腳。據鄭女士介紹,這條大黃狗本是流浪狗,由於高某經常喂它,所以這條狗常年在高家出入,幾乎成了高家的一員,而自己被咬傷,完全是因為高某對這條狗管理不當,於是要求高某賠償自己的醫藥費。對此高某卻覺得很冤:『那是條野狗,並不是我們家喂養的,我也不知道狗的原主人是誰,所以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以案說法:『盡管現有證據無法查清肇事狗的主人是誰,但鄭女士在高家被咬傷是事實,且高某常年喂養這條狗也是事實。』義源律師事務所崔立軍律師認為,可以認定為高某就是肇事狗的實際管理人,根據《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二條,遺棄、逃逸的動物在遺棄、逃逸期間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原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承擔侵權責任。因此,即便是高某不是狗的主人,也要承擔管理人的法律責任。
案例二:
狗受驚咬人,逗狗者也要擔責悅海園的業主董先生在小區內散步時看到幾只寵物狗在草叢裡玩耍,一時興起彎腰撿石頭逗嚇這些狗,沒想到其中一只狗受驚後居然咬傷了在路邊散步的老劉。老劉覺得董先生應該為此事負責,而董先生卻堅持認為自己與此事無關,該負責的應該是狗的主人。
以案說法:崔律師表示,根據《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三條,因第三人的過錯致使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向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請求賠償,也可以向第三人請求賠償。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賠償後,有權向第三人追償。董先生扔石頭是事情發生的主要原因,屬於第三人過錯造成,應由董先生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
案例三:
烈性犬闖禍,無責任也要賠貽正嘉合小區的林女士飼養的大狗足有一米高,在小區活動時,看見其他小狗玩耍,就會掙脫鏈鎖瘋跑。前兩天,這只大狗對小區一位拄拐杖的大爺狂吠,大爺嚇得用拐杖打了它的頭,大狗急了,一口咬在了老人的腿上。事後,林女士認為,是老人先拿拐杖打狗在先,因此自己不應該對老人受傷承擔責任。
以案說法:林女士養的大型犬已屬於城市中禁止飼養的烈性犬,根據《侵權責任法》第八十條『禁止飼養的烈性犬等危險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的規定,即便是老年人打狗在先,林女士也要承擔責任。另外根據《侵權責任法》第七十九條規定:違反管理規定,未對動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據此,林女士也應承擔責任。(記者於浩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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