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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在社區走訪時了解到,幾乎每個小區都存在『住改商』問題。如開發區恂園裡小區住房改旅行社、文化公司、棋牌社;塘沽吉慶裡小區住房改餐飲店、便利店;還有不少小區內存在住房改倉庫、辦公室、修腳店、美容院、群租房等現象。這些小區的業主在遭遇『住改商』帶給自己的種種困擾時,要麼一味忍讓或者抱怨,要麼就是去投訴,卻不知道自己在『住改商』的問題上是可以說『不』的。
根據《物權法》第七十七條規定,『業主不得違反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業主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外,應當經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也就是說,居民區『住改商』必須征得全體業主同意。
此外,記者從工商部門了解到,如果將辦公地點設在住宅樓裡申請營業執照時,工商局就要詢問『有沒有相關利害關系業主同意的證明』或者能不能作出不擾民的承諾,並到居委會蓋章。如果條件不具備,就不發營業執照。
投訴不管用可以上法院告他如果市民因『住改商』引發了糾紛,又該如何處理呢?怡和物業的王經理告訴記者,按照以往成功案例,『住改商』發生糾紛必須走法律途徑纔能解決。『小區居住環境與業主之間形成一種契約關系,「住改商」擅自改變了業主的居住環境,因此任何一個業主都可以根據《民法通則》的相關規定對其行為人進行起訴。在業主委員會的協調下,由全體業主提出訴訟,力度更大收到的效果也會更明顯。』
義源律師事務所崔立軍律師告訴記者,雖然《物權法》規定利益關系業主有一票否決權,但就具體執法權還沒有相關的細則出臺,因此現實中很多不經過訴訟的類似糾紛需要相關職能部門加以解決。如果能由市民所在的街道進行牽頭,組織城管、衛生、物業公司以及業主委員來共同解決,可能容易解決問題。(記者張文弟實習生王玉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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