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狀告衛生局屢遭敗訴
龍城中醫院認為這是蒼南縣衛生局局長黃某濫用職權,挾私報復,遂於2002年7月17日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撤銷被告蒼南縣衛生局對其所作93萬元罰款的處罰決定。
被告蒼南縣衛生局辯稱,被告對原告的違法行為進行查處,是依法實施的監督管理。對原告所作的行政處罰決定,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且適用法律准確、適當,程序規范、合法。請求法院支持被告依法行政。
2002年8月,浙江省蒼南縣人民法院對本案作出一審判決,維持了蒼南縣衛生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龍城中醫院不服一審判決,於同年9月,上訴至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溫州中院經審理認為:被上訴人作出的行政處罰,管理目的和行政措施均為合法。上訴人稱被上訴人故意刁難,不發放《射線裝置工作許可證》,且濫用職權,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上述未取得《射線裝置工作許可證》從事診療活動,其行為違法,基於該違法行為產生的診療收益應屬於違法所得。2002年12月作出了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龍城中醫院不服二審判決,向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訴,最終被裁定駁回再審申請。
浙江省檢察院抗訴
此後的幾年裡,龍城中醫院一邊收集新證據,一邊准備向檢察機關申請抗訴。
2009年2月,龍城中醫院攜相關證據向溫州市人民檢察院申請抗訴。不久後,溫州市檢察院對此立案。經審查,向浙江省人民檢察院提請抗訴。
浙江省人民檢察院的抗訴書認為,本案判決中存在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錯誤。
本案經辦檢察官告訴記者,本案一審、二審都圍繞著『被申訴人是否未取得射線裝置工作許可證進行診療活動』,進行復雜的舉證、質證,而具體行政處罰中認定的『擅自使用、拒不改正此一違法行為』以及具體行政行為的程序性事實卻鮮有提及,而後者恰恰是本案的證明對象和審理對象。『行政訴訟的證明對象為行政行為的合法性,而非代替行政機關對爭議事實作出認定』。
檢察官同時向記者指出,根據行政訴訟舉證責任倒置的原則,被申訴人蒼南縣衛生局應提供證據證明行政處罰行為的合法性,但本案申訴人沒有完成這一證明責任。根據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具體行政行為證據不足,理應判決撤銷或部分撤銷。
檢察機關還認為,同等情況不同對待,是行政處罰中濫用職權的典型表現。根據我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四條的規定,直接決定著相應行政行為是否合法。本案多位證人證實,蒼南縣其他醫院在蒼南縣衛生局作出處罰決定時均沒有領取《射線裝置工作許可證》,唯對申訴人進行處罰,有明顯濫用職權的行為,應當予以撤銷。而本案兩審法院均對該程序性事實沒有作出任何處理,顯然錯誤。(馬岳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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