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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中國法院網報道,建立健全執行聯動機制,是基於對執行難問題長期深入思考提出的一項戰略舉措。20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布會,發布最高法院與中央19個部門聯合會簽的《關於建立和完善執行聯動機制若乾問題的意見》。
最高法院新聞發言人孫軍工介紹,1999年以來,全國先後開展了四次較大規模的集中清理執行積案活動,執結了一大批疑難案、『骨頭案』,執行難問題在一定程度上得到緩解。然而,執行難問題仍然沒有從根本上得到緩解。要真正形成執行工作新格局,重中之重就是建立健全執行聯動機制。通過執行聯動機制,將消極、被動、單一的協助執行機制轉變為積極、主動、多元的執行聯動機制;將法院單打獨斗的執行模式轉變為以法院為主、各部門協作聯動的執行模式;將單純依靠強制執行的工作模式轉變為強制執行與聯動威懾並舉的工作模式。
為確保各成員單位在執行工作中真正實現整體聯動,確保執行聯動機制真正發揮作用,《意見》明確規定了各成員單位的職責。如《意見》規定,紀檢監察機關對人民法院移送的在執行工作中發現的黨員、行政監察對象妨礙人民法院執行工作和違反規定乾預人民法院執行工作的違法違紀線索,應當及時組織核查,必要時,應當立案調查。組織人事部門應當通過群眾信訪舉報、乾部考察考核等多種途徑,及時了解和掌握黨員、公務員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以及非法乾預、妨害執行等情況,對有上述問題的黨員、公務員,通過誡勉談話、函詢等形式,督促其及時改正。對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非法乾預或妨礙執行的黨員、公務員,按照有關規定嚴肅處理。銀行業監管部門應當監督銀行業金融機構積極協助人民法院查詢被執行人的開戶、存款情況,依法及時辦理存款的凍結、輪候凍結和扣劃等事宜;制定金融機構對被執行人申請貸款進行必要限制的規定。
《意見》還明確規定了執行聯動機制的啟動和運行程序。人民法院認為有必要對被執行人采取執行聯動措施的,應當制作協助執行通知書或司法建議函等法律文書,並送達有關部門。有關部門收到協助執行通知書或司法建議函後,應當在法定職責范圍內協助采取執行聯動措施。有關協助執行部門不應對生效法律文書和協助執行通知書、司法建議函等進行實體審查。對人民法院請求采取的執行聯動措施有異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審查建議,但不應當拒絕采取相應措施。被執行人依法履行了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或者申請執行人同意解除執行聯動措施的,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符合有關規定的,應當解除相應措施。被執行人提供擔保請求解除執行聯動措施的,由人民法院審查決定。
為使執行聯動機制的有效運行,《意見》中明確要求成立執行聯動機制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單位包括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中央組織部、中央宣傳部、中央政法委員會、中央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辦公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國務院法制工作辦公室、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公安部、監察部、司法部、民政部、國土資源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中國人民銀行、國家稅務總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中國銀監會、中國證監會等20個部門。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具體負責執行聯動機制建立和運行中的組織、協調、督促、指導等工作。各成員單位確定一名聯絡員,負責執行聯動機制運行中的聯絡工作。各地應成立相應的執行聯動機制工作領導小組及辦公室。執行聯動機制工作領導小組由各級政法委員會牽頭,定期、不定期召開會議,通報情況,研究解決聯動機制運行中出現的問題,確保聯動機制順利運行。
孫軍工指出,執行聯動機制是整合社會各界力量綜合治理執行難的一項重要舉措。執行聯動機制的建立健全,對於形成黨委領導、人大監督、政府支持、社會各界協作配合的執行工作新格局,建立健全解決執行難問題長效機制,確保生效法律文書得到有效執行,切實維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法律權威和尊嚴,推進社會誠信體系建設,將起到積極有效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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