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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搜狐經濟學人月度論壇上,多位財稅專家建議,個人所得稅免征額(俗稱起征點)未必需要提高,但應與家庭整體負擔和物價指數變化掛鉤,決策層應考慮適當降低稅率,擴大納稅群體。專家同時指出,目前個人所得稅對收入分配的調節作用極為有限,需從稅制上加以完善。(7月19日《中國青年報》)
按照公平原則,對於勤勞所得應該采取低稅率,對於資本所得和一次性偶然所得應該采取高稅率。中央財經大學稅務學院副院長劉桓指出,現行稅制恰恰相反,對於高收入群體勤勞所得實行的稅率最高達45%,對於炒股、炒房、中彩票等實行的稅率卻遠低於20%,這種設計非常不合理。也正因為如此,我國個稅常常遭到詬病。
在筆者看來,個人所得稅免征額應與家庭整體負擔和物價指數變化掛鉤,或是一個可行的選擇。盡管當下公眾對個稅起征點討論較多,但是,無論起征點是多少,都是針對個人的,沒有計算家庭人口,沒有考慮贍養系數,這樣一來,人均的稅收負擔差異就很大,就違背了個人所得稅的基本原則——公平原則。在筆者看來,個人所得稅免征額應與家庭整體負擔和物價指數變化掛鉤,就是公平原則的更好顯現,值得期待。
我國個稅以個人為基本申報單位,國際上普遍采取以家庭為單位申報,目前我國的這種做法存在許多問題。如兩個三口之家,一個家庭只有一人有工作,月收入2000元,另一個家庭三口都有工作,每人月工資1000元,但就不用納稅,顯然這種現象不合理。可以說,我國目前個稅實行的是分類所得稅,它與綜合所得稅相比公平性確實較差,個人所得稅免征額應與家庭整體負擔和物價指數變化掛鉤,有助於改變這種現象。
首先,個人所得稅免征額應與家庭整體負擔和物價指數變化掛鉤,符合傳統習慣的要求和普通公眾的心理。我國由於受傳統文化的影響,家庭觀念是根深蒂固的,盡管受現代思想的影響,離婚率近幾年呈不斷上昇趨勢,但家庭作為最基本的社會單位是不可改變的。經濟行為、社會行為在很大程度上是家庭行為,因此,對家庭行為的調節是調節經濟和社會行為的基本點。
其次,個人所得稅免征額應與家庭整體負擔和物價指數變化掛鉤,更能體現公平的要義。我們知道,個人所得稅的最基本目標是有利於實現收入分配的公平化。從這個角度來說,所謂收入分配差距的擴大,其主要體現也就在家庭收入水平的差距上,個人收入的差距最終要體現在家庭收入差距上,因此對收入分配的調節完全可以集中到對家庭收入的調節上。
家庭是基本的生活單位和核算單位,也應當是基本的納稅單位,但個稅要向家庭申報過渡需要方方面面的配套,不是說改就能改的。在現實生活中納稅單位選擇的轉換會面臨很多實際問題,如我國的核心家庭與西方的核心家庭結構不完全一樣,即西方的核心家庭是三口或四口之家,但我國的家庭結構要比西方復雜得多,如三代同堂的家庭、四代同堂的家庭。這些都是設計個人所得稅免征額應與家庭整體負擔和物價指數變化掛鉤時所應考慮到的,但是,在筆者看來,這些差別都是技術問題,經過一定時期應該能夠得到妥善解決。
個稅改革的具體方案人們爭議很大,有些問題需要決策者做出一定的價值判斷,但是,不能總依賴現實的倒逼,而應主動變革,那麼,個人所得稅免征額應與家庭整體負擔和物價指數變化掛鉤,給了我們更好的公平期待。 (作者:朱四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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