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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7月14日對外公布了《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的若乾規定》,這個總共12條的司法解釋,指明了限制高消費的對象、原則、范圍、程序、法律責任等問題,為人民法院破解『執行難』,懲治『老賴』高消費提供了明確的法律依據。(7月15日《國際金融報》)
相關報道說,《規定》列舉了被執行人為自然人的8類被禁止的具體高消費行為: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列車軟臥、輪船二等以上艙位;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進行高消費;購買不動產或者新建、擴建、高檔裝修房屋;租賃高檔寫字樓、賓館、公寓等場所辦公;購買非經營必需車輛;旅游、度假;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
現實的經濟社會生活中,『老賴』現象可謂屢見不鮮,而由『老賴』——有清償能力但拒不履行義務的被執行人帶來的執行難難題,總是令法院頭疼,同時在很大程度上挑戰社會信用。近年來,法院系統圍繞『老賴』問題也在找尋破解良方,但實際效果往往差強人意。比如有的地方由法院通過媒體對『老賴』曝光;也有的地方把『老賴』的信息錄入銀行的征信系統,以不還錢就不能貸款為手段向『老賴』施壓。
盡管這個《規定》在增強司法實踐的可操作性方面細而又細——為防止列舉不全面,它還設置了兜底條款,即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都屬於高消費行為。但我還是懷疑它的可操作性:一個社會上的自由人,坐車坐船啊,吃飯睡覺啊,旅游度假啊,高消費與否,性質難以判定,證據也難以取得。《規定》能否成為破解『執行難』的一劑良方,恐怕不容樂觀。
更重要的可能在於,這個《規定》僅僅規定了『老賴』為自然人的被禁止的高消費行為,而對『權力老賴』只字不提,可見這是一個『先天不足』的規定。這些年來,跟自然人『老賴』同時存在的,還有一個『權力老賴』——公共權力機構或因工程建設,或因公款吃喝等各種原因,欠下一筆筆債務,雖經債主催討、法院判決也賴著不還。這方面的事例,媒體時有報道,有的還一度成為焦點。為什麼不能把懲治『權力老賴』高消費納入《規定》呢?
在我看來,禁止自然人『老賴』高消費存在取證上的難題,而懲治『權力老賴』高消費要相對容易得多。權力機關的領導和工作人員都是要面子的主兒,在交通、旅游、吃飯、建設辦公樓、購買辦公用品等方面禁上一禁,執行起來阻力可能就會小得多。同時權力機關的消費行為高低與否,因其具有相對規范的財經管理更容易判定,對違反限制高消費令的追責也更容易。作者:石家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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