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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7月19日《經濟參考報》報道,西北某縣一起礦權糾紛案在當地引發群體性械斗——2000年煤礦換證期間,該省國土廳通過頒發新的《采礦許可證》,將本屬集體所有的該縣一煤礦劃歸到山東人李某名下。而面對當地法院確認這一行為違法、應重新做出具體行政行為的生效判決,有關部門沒有執行,而是召集『權威』人士召開『協調會』,以會議決定否定法院判決。
這讓不少人回想起了6月底媒體報道的另一事件——重慶農民付某因其蛙場被劃入當地一工業園區而與負責爆破的公司發生爭議。在判決前,園區管委會向法院發函,要求法院駁回原告訴訟請求,並警告法院不要『一意孤行』。
這兩起事件的一個共同點是,有關行政部門利用自己的權力,不同程度地乾預正常的司法活動。而司法活動尤其是法院的審判工作在法律上是受到明確保護的,即任何人或者部門無權非法乾涉。
盡管這些都是個案,但個案暴露出的突出問題卻不容忽視。
應該說,隨著依法治國的提出和踐行,很多行政機關都在努力改變過去可能存在的一些『人治』、『官本位』等思想,積極致力於推行『法治』,以法律為准繩調整社會關系,維護社會秩序,並已經取得了很大實效。然而,這並非可以一蹴而就的事情,個別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敬畏法律、尊重並支持正常的司法活動方面做得並不盡如人意。比如,個別官員會有意無意地跟主審法官或者法院有關領導打招呼,要求對某個人、某個案件『關照』等等。
如果說這些乾預還比較注意影響,多少有些遮掩的話,那麼上述兩起事件中所涉行政機關對司法活動的乾擾似乎有些過分了。而這種由『暗』入『明』的情況,令人懮心。
首先,當然是一些涉案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得不到法律庇護。
其次,一些法院對有關部門的寬容,可能助長其為了人情和利益進一步乾預司法的『熱情』。
更重要的是,類似事件的一再發生,最終損毀的是法的尊嚴和權威。而一旦法律不再有力量,那麼它所保護和維系的一切合法的東西也都不再有力量。
近年來,我們一直致力於建設一個法治國家。依法治國的重點之一便是依法行政,因為一個國家的整個運行與管理,主要是靠各級行政的職能部門去進行。而在依法行政的過程中,行政機關對法律的敬畏與信仰無疑又是一個重要的前提。
進而言之,各級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是否尊重法院的獨立審判權,是否敬畏法律,是否懂得依法履行自己的公共管理和服務職能,不輕易僭越法律,將直接影響每一個公民對法律的信任、遵守程度,進而影響著整體的法治進程。願有關部門對此能有清醒的認識,成為法制建設的維護者、促進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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