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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下午2點15分,海曙法院5號庭。
原告,鄭先生,沒有代理律師,因為他就是一名律師。被告,海曙交警大隊,兩名交警出庭。
律師告交警,都是特殊身份,估計會是一場蠻特別的庭審。事實證明,我沒猜錯。
焦點 明明可以罰,為什麼不罰今年3月14日,鄭律師把車停在海曙縣學街一帶。
來拿車時,他發現,自己被交警抄告了,說是違法停車。這個說法,鄭律師不認同。
3月16日,鄭律師給交警寄過去一份申辯書,說明了情況,抄告單、駕駛證、行駛證的復印件也一並寄了過去。
在信中,鄭律師還說明,如果堅持要罰,希望限期作出行政處罰,並把處罰決定書送過來,以便他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天下午,他收到民警的回復:資料收到,處罰照舊,你必須到海曙交警大隊接受處罰,如果不去,大隊無法處罰。
『這太荒唐了!如果我在黑龍江違法停車,是不是還要去黑龍江受罰呢?』鄭律師說。
他覺得,交警已經掌握了違法證據,自己又提供了所有的資料,完全可以作出處罰,為什麼非要車主過去受罰?這不是給人家增加成本嗎?這種做法屬於行政不作為。
4月7日,鄭律師向海曙政府提出行政復議,後案件被移送到市公安局。
因對復議結果不服,鄭律師向法院提起訴訟。
『這個不處理掉,網上有我的信息,我車子年檢、世博期間去上海,都受影響,這是在侵犯我的權利。』鄭律師很生氣。
近兩小時的庭審,雙方各執一辭,我大致總結了他們的觀點:
鄭律師:在資料齊全的情況下,交警部門完全有能力作出處罰,以被處罰人不到交警部門為由不作處罰,就是行政不作為。
海曙交警:綜合各個交通法律法規,發生交通違法行為後,違法行為人在規定的期限內,到指定地點接受處理,是法定的處理方式,也是行為人應當履行的法定義務。
這種做法是 行政不作為! 對話 脣槍舌劍我們看暈了這場庭審,律師滔滔不絕,交警叔叔也很能說。
我記下了幾個回合的『交鋒』,這當中,是雙方爭議的幾個點。
交警:你寄過來的,是駕駛證、行駛證的復印件,真假難以斷定,所以需要出示原件。
律師:你們有工作上的便利,有專業的管理系統,完全能夠確認真假。
交警:也有一種可能性,如果原件是丟失的,又在省外城市有被吊銷、暫扣證的信息,我們是不能馬上進行處理的。
律師:如果非看原件不可,當時為什麼沒說,我可以找人送過來。關鍵是,你們當時根本沒提原件復印件這一點。
交警:讓車主過來,也是進一步核實身份,當時我們只能看到車牌號(有套牌車可能),發動機號(唯一的)看不到。再核實過,也是對車主的保護,一種人文關懷。
律師:這個說不通,我會把證件都寄給你們,就是說我已經認了這輛車,有什麼必要再核實。
……
『聽得好暈啊。』有記者同行在相互感慨。
昨天,海曙法院沒有當庭判決。
事件背後『打贏了,搞不好以後駕駛員受罰都不用去交警隊了』
我有點不理解鄭律師,也就是跑一趟交警隊的事,雖然有成本,但花精力打官司,成本大得多啊,他到底是怎麼想的?
『你住得離交警隊很遠嗎,所以不想過去?』我問他。
『呵呵,其實就住附近。』鄭律師忍不住笑了。
『縣學街那個地方,以前我停過的,說是不能停,被罰了,那好,我不停了,不過,後來我發現,那裡有的地方畫上了停車線,可以停了,但要收錢,難道是看收不收錢,而不是看是否妨礙通行?我這次,就是因為停在線外被抄告了。』
『這不合理。』鄭律師一直重復這句話,所以,被抄告,只是官司的一個導火索。
別人找鄭律師打官司,估計還花費不小的,不過,給自己打官司,鄭律師頗有不計成本的架勢。
『我自己就是乾律師的,說實話,這類官司不好打,我是知道的,這個案子,我已經有敗訴的准備了,但還是要打!為什麼?要是打贏了,搞不好規定變了,以後我們駕駛員受罰都不用去交警隊了啊,多好!』
猜測 他這麼乾是不是為出名代表被告方海曙交警大隊出庭的,是副大隊長王志平。
王隊長指出道路交通安全的相關規定給我看,他堅持,『我們只是按規定處理,他說,如果在黑龍江違法停車,是不是還要去黑龍江接受處罰呢,可是,事實就是這樣!』
這個特別的案子,也引發了旁人的一些猜想。
『這律師估計是為了出名吧,搞公益訴訟,就像北京那個郝勁松一樣,不就出名了嘛。』一個來旁聽的人說。
我通過電話把這個說法反饋給鄭律師,他聽後,語氣不太愉悅。
『我完全沒有這個目的。』(都市快報通訊員李義山見習記者蔣煜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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