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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 4歲女孩隨父母外出散步,因好奇觸摸人工湖邊的銅像,不料銅像竟倒塌砸傷女孩左側手腳。日前,河西法院審理認定,銅像管理方應承擔全部賠償責任。經調解,女孩獲賠15000元。
2009年4月下旬一天晚上7點多鍾,4歲的麗麗隨父母到人工湖邊散步。路過一個高1.6米的銅像時,麗麗出於好奇用手觸摸銅像,怎料,這尊銅像竟『?當』一聲倒了下來,砸到麗麗身上。麗麗連夜被送到醫院治療,經診斷為左手掌骨折,左手拇指和左腳也有損傷。此後,麗麗父母得知銅像是由某園林發展有限公司管理維護,遂將該公司告上法庭。
麗麗父親作為代理人訴稱,某園林發展有限公司作為銅像管理者,沒盡到保障該設置安全義務,故要求其賠償醫藥費、住院伙食補助、營養費等共計12900餘元。
庭審中,被告辯稱『肇事』銅像每天都有專人負責維護,其已盡到管理責任;事故發生時維護人員已下班,之前沒發生過類似問題,所以不清楚倒塌原因。被告認為,是麗麗的父母沒有盡到監護責任。法庭上,被告沒有提供相關證據材料。
河西法院審理查明,倒塌銅像周圍沒設置隔離設施,也沒有安放警示標識。法院認為,被告作為銅像管理人,雖陳述每日派專人維護,但未能提供證據,故應推定其有過錯而不能免責。原告受損害事實與被告管理維護不到位存在因果關系。
法院認為,被告主張原告父母未盡到監護職責,其未能提供證據證明,且考慮到銅像設置在供民眾游玩、休閑的公共場所,周圍沒隔離設施和警示標識,依一般人的智識經驗能預見到4歲女童觸摸銅像致其倒塌未免苛刻,故該抗辯理由不成立,被告應對原告承擔全部責任。
日前,經法官主持,原、被告達成調解協議,被告一次性賠償原告15000元。
律師說法擊水律師事務所賈芳律師介紹,法律規定『建築物或者其他設施以及建築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發生倒塌、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但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本案情形適用該規定,故銅像管理單位負舉證責任。庭審中,其沒有證據證明自己不存在過錯,故承擔不利後果,法院推定其有過錯。 (記者解金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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