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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良俊是民營醫院蒼南縣龍城中醫院的法人、院長。
他懷疑自己醫院怠慢了時任蒼南縣衛生局局長的黃某,因此被衛生局開出了93萬元的行政罰單。
於是,尤良俊將蒼南縣衛生局告上了法庭,請求法院撤消這個行政處罰。
這起『民告官』官司打了十年,歷經一審二審,醫院都敗訴了。
最後,尤良俊向檢察機關提起行政申訴。省檢察院經過審查後,近日向溫州市中級法院提出抗訴。
尤良俊說,2001年12月1日晚,龍城中醫院接診了8名食物中毒患者,醫務人員都在全力搶救病人。
這時,原蒼南縣衛生局局長黃某來了,一身酒氣,沒問搶救的事,卻大聲質問當班醫生有沒有行醫資格。
當班醫生護士不知來者身份,以為是尋釁滋事,便發生了口角。
憤怒的黃局長,用手機叫來了6個下屬,說要把『頂撞』他的護士抓起來。後和醫院辦公室主任談了3個小時,深夜纔離開醫院。
尤良俊說,事發第二天,黃局長就帶人來醫院執法,查了好幾次。
2002年5月31日,蒼南縣衛生局下發了行政處罰通知,認定龍城中醫院未取得《射線裝置工作許可證》,擅自開展X射線診療活動,對其罰沒營業收入93萬元。
龍城中醫院認為,黃局長濫用職權,於2002年7月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撤消衛生局的處罰決定。衛生局表示,對該醫院的行政處罰決定,是符合程序、合法的,請求法院支持依法行政。
蒼南縣法院一審認為衛生局的行政處罰合法,沒有證據表明衛生局局長故意刁難,未取得工作許可證就從事診療活動,其行為非法,因此應該沒收其違法所得。
溫州市中級法院二審時,也維持原判。
在申訴期間,龍城中醫院向省檢察院提供的新證據,是相關人員王某在2005年4月出具的『事情情況反映』。
王某說,2002年8月,蒼南縣衛生局局長黃某為贏得本案官司,指示縣衛生監督所副所長張某捏造假證,突擊頒發全縣各醫院的《射線裝置工作許可證》(就是不發給龍城中醫院),張某交待王某編造假證,並按黃某的要求,把發證時間的填寫提前到2001年9月份。
省檢察院詢問了相關當事人,龍城中醫院反映的情況屬實。
什麼是抗訴:抗訴是指人民檢察院對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認為確有錯誤時,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新審理要求的訴訟活動。(都市快報記者孫自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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