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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深圳市總工會發布新生代農民工調查結果,認為深圳新生代農民工當前面臨的第一問題是工資偏低,縱然算上大量超時加班的加班費,月均工資也只有1838.6元。(《人民日報》)
由此引出的問題是:超時加班收入應否統計入工資?
依據沿用至今的、1990年1月1日國家統計局令第1號發布的《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工資總額應包括:計時、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加班加點工資;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則超時加班收入應否、可否統計入工資,決定於對加班加點工資以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的具體解釋。
於現實的統計實踐,則無疑是全額計入。不僅是深圳市總工會所發布的數據中,已明確指出包含有大量的超時加班收入,且國家統計局於7月16日公布數據,說2009年全國城鎮私營單位就業人員年平均工資為18199元,與2008年的17071元相比,增加了1128元,月均超過1500元,亦必然的,將超時加班收入全額計入了。
而1995年1月1日起開始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卻明確規定:延長工作時間……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就是說,在此范圍之外,繼續延長勞動時間,屬於資方非法用工。盡管這不意味著勞動者不應該獲得勞動收入,而於公共管理意義上,這部分收入,應計為勞動者的總收入,卻不應該統計為勞動者的標准工資。所謂標准工資,在現代社會,應該就是指法定時間段以內的勞動收入。不僅是超時加班收入不應計入工資,便是雖在法定時間段內、卻已經常態化的加班收入,是否應統計為標准工資收入,也值得商榷。即勞動法的允許加班,於本意上,是為了應對突發事件,而絕不是為了將加班變成為常態。具體的時間段,依據勞動法規定,在我國,是『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它實際還是承諾,承諾通過調節社會分配,能夠保證勞動者在法定時間段內辛勤工作的勞動收入,足以維持自己以及家人的、能夠與社會經濟發展相匹配的生活質量。
現實的問題,是毫無疑問的,於具體條款上,《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打架了,而依據特別法優於一般法、上位法優於下位法、新法優於舊法的法治原則,於衝突的具體條款上,則前者必須服從後者。即工資統計,只應該是法定時間段內的勞動收入統計。至於常態化的加班以及超時加班收入,可單列,卻絕不可以盲目地統計入工資。唯其如此,能保證統計數據的客觀真實,反映出勞動者真實的勞動、生活狀態,以為公共決策的參考。
反之,則無論深圳總工會發布的數據,還是國家統計局所公布的數據,不僅於公共管理角度衡量,於法律框架內,本身為不合法數據,將依據勞動法之規定的不合法收入合法化了,且用人為擴大了的數據將勞動者在法定時間段內的真實收入數據,將勞動者真實的勞動、生活狀態給掩蓋了。以工作於富土康的普通勞動者為例,在2009年,其法定時間段內的、基本為900元/月真實工資數據,就會被人為拔高到近2000元。這將直接導致:於公共管理層面,於社會分配以及再分配層面,弱勢勞動者群體將一直被拋棄在某些個陰暗的角落,更長時間地勞動、生活在惡劣狀態中,不可能被扶助性質的政策措施的陽光所普照。
工資,於現代社會,於公共管理角度,指法定時間段內的勞動收入,本不只是法律問題,更是社會分配問題,公共責任問題,以及相關部門、機構、人員為人處事的態度問題。作者:許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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