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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下午,『天津人民出版社訴同心出版社出版的《溥儀10年日記》侵犯其對《愛新覺羅·溥儀日記》的專有出版權一案』,在本市法院正式開庭審理。庭審中,原告和被告的代理人圍繞著『被告是否侵犯原告專有出版權』、『原告與王慶祥先生簽訂的出版合同是否有效』等焦點,進行了激烈交鋒。
爭議一
是否侵犯原告專有出版權
天津人民出版社的代理律師黃煜在開庭後表示,根據合法權利人的授權,天津人民出版社對《溥儀日記》享有專有出版權,同心出版社出版的《溥儀10年日記》將天津人民出版社享有專有出版權的作品的主要部分單獨出版,已經影響了他們對《溥儀日記》的出版計劃,嚴重侵犯了《溥儀日記》的專有出版權。
同心出版社的代理律師付明德在答辯時說,同心出版社的《溥儀10年日記》與天津人民出版社1996年出版的《愛新覺羅·溥儀日記》並非同一作品,其次是作者不同,再有著作權人也不同。因此《溥儀10年日記》沒有侵犯原告的專有出版權。
針對付明德的說法,原告代理人黃煜表示,《溥儀10年日記》內容源於原告出版的《愛新覺羅·溥儀日記》,吉林法院對此已經確認。另外,王慶祥先生對溥儀留下材料的整理,付出了創造性勞動。針對繼承問題,黃煜表示,溥儀權利已被李淑賢繼承。而李淑賢去世後,王慶祥對該書具有完整的著作權。
爭議二
與王慶祥合同是否有效
付明德稱,根據李淑賢、王慶祥和天津人民出版社1995年簽訂的《出版合同》,原告對《愛新覺羅·溥儀日記》所享有的專有出版權期限為10年。因此自2005年9月以後,原告就不再享有《愛新覺羅·溥儀日記》的專有出版權。因此,即便《愛新覺羅·溥儀日記》與《溥儀10年日記》是同一作品,被告於2007年出版《溥儀10年日記》也沒有侵犯原告的專有出版權。
付明德說,原告與王慶祥先生單獨簽訂的有關《愛新覺羅·溥儀日記》的出版合同是無效協議,原告不能依據該協議的約定主張對《愛新覺羅·溥儀日記》的專有出版權。
針對付明德律師的說法,黃煜表示,既然王慶祥對該書具有完整的著作權,那麼他就有權與原告續簽合同,該合同也是合法有效的。
王慶祥表態
記者於庭審結束後電話采訪了在外地的王慶祥先生。他表示,溥儀的日記原本是非常凌亂的,而且有些時期的文字根本就不是日記體。經李淑賢同意之後,他對溥儀的這些文字進行了整理,這項工作是非常繁重的。他不僅調整了順序,加了標點,而且還進行了節選。經過他整理出版的《溥儀日記》已經不是原來的『溥儀日記』了。王慶祥表示,他對《溥儀日記》享有無可爭辯的著作權。同心出版社憑什麼隨便拿去出版呢?新報記者張家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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