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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 日前,市國土房管局住保處發布《關於限價商品住房相關問題的通知》對限價商品住房申請條件有關問題做了進一步明確。根據該《通知》,單人申請限價商品住房的,申請人須無私產住房且未承租公有住房。對於已申請且已購買定向銷售和定向安置經濟適用住房的家庭,將嚴查申請人本人及其配偶再次申請限價商品房的情況。
《通知》規定,2010年4月13日市國土房管局《關於限價商品住房申請審核有關問題的通知》下發後,申請人本人或其配偶簽訂《天津市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住宅房屋產權調換)》後又申請限價商品住房的,各區一經發現要立即停止辦理,對已經取得限價商品住房購買資格證明或已購買限價商品住房的,按違規取得限價商品住房購買資格處理。為了確保申請人申請定向安置經濟適用房的信息能夠及時得到核查,拆遷單位與被拆遷人簽訂《天津市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住宅房屋產權調換)》5日內,拆遷單位要將被拆遷人姓名、身份證號、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編號等相關信息錄入到住房保障管理系統。(記者苗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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