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浙江在線07月22日訊
老兩口欲將住著的三間平房出售,膝下4個子女均不同意。眼見很難說服父母,子女情急之下拿出一份贈與合同,並將父母告上法院。昨日,寧海法院調解了這起贈與合同糾紛,雙方達成協議,該贈與合同繼續有效。
早在5年前,陳某和王某夫婦就與膝下4個子女簽了一份贈與協議,約定將坐落在寧海某村的三間平房贈與4個子女,而4個子女應履行贍養義務至兩夫妻終老。近年來,房價不斷上漲,該村在幾年前便被列入了拆遷規劃地塊,地價水漲船高。2010年7月,陳某與王某商量著想賣了這幾間房子,手裡多些存款可以安心養老。可是,他們一提出賣房,便遭到了子女的強烈反對。子女們表示,他們每人每月都及時地給父母生活費用,依約履行著贍養義務,如果錢不夠花,可以再給,但不同意賣房。
法院受理該案後,進行了調解。一家人本就好商量,雙方達成協議,原贈與協議有效,陳某與王某表示不再出售房屋。
近幾年,隨著房價攀昇,因為房產贈與人反悔等原因產生的有關糾紛屢見不鮮。什麼情況可以撤銷贈與呢,法官進行了解釋。
《合同法》規定: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
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的情況需符合以下規定:贈與財產的權利尚未轉移,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適用這款規定。一般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後,不予以撤銷,但下列情況除外,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一年內行使。
(寧波晚報記者殷欣欣通訊員金萍)
請您文明上網、理性發言並遵守相關規定,在註冊後發表評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