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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 備受關注的《山東省旅游條例(修訂草案)》,經過省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初審後,征求了我省17個市人大常委會的意見,並舉行了網上立法聽證會。7月22日,省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行政法規處處長江守濤向記者介紹說,目前,綜合各方意見和建議後的《山東省旅游條例(修訂草案修改稿)》已經基本形成,修訂草案修改稿作了多處修改,提出『調整後的門票價格應當向社會公布』、『上調幅度不得超過國家規定的限額』、『禁止向旅游者強行出售聯票』等。
江守濤介紹,旅游景區向游客強行出售聯票的做法,引起旅游者的強烈不滿。為此,修訂草案修改稿作出明確規定,旅游景區應按照當地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的規定設置單一門票和聯票,供旅游者自主選擇。禁止向旅游者強行出售聯票。
在網上立法聽證會上,關於景區門票漲價的相關規定,是各陳述人關注的焦點問題。陳述人們建議,應該規定『景區上調票價要提前半年向社會公布,而且每次上調價格幅度也不應高於15% 』。同時,有的市人大常委會也提出,關於景區門票價格調整的規定不夠全面,還應補充門票價格上調幅度以及調價後向社會公布的內容。
根據這一意見,修訂草案修改稿在原來規定的基礎上作出進一步規定,『調整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的門票價格,應當遵循法定程序。調整後的門票價格應當向社會公布,自批准之日起六個月後執行。同一門票價格上調間隔不得低於三年,上調幅度不得超過國家規定的限額。』
江守濤介紹,原來的修訂草案中,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分別對旅游經營者享有的權利、旅游經營者從事旅游經營活動應承擔的義務作出了規定。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在審議時提出,關於旅游經營者權利、義務的表述不夠准確,建議作出修改。
對此,省人大法制委員會在修改時采納了這一意見。在旅游經營者的權利方面,修訂草案修改稿明確規定,旅游經營者有權拒絕沒有合法依據的行政檢查、收費、處罰、強制措施、集資、攤派、無償服務以及考核、評比、達標等;有權拒絕旅游者提出的違反法律、法規或者社會公德的要求。
在旅游經營者的義務方面,修訂草案修改稿規定,旅游經營者從事經營活動,應當標明其真實名稱、標記、經營范圍、服務項目、價格或者收費標准,制定、提供公平、合理的店堂告示、格式合同等,對旅游者的有關諮詢作出真實、明確的解答。還應當向旅游者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旅游產品和服務項目以及真實的旅游服務信息,公布旅游諮詢、投訴電話。
在省人大常委會審議時,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和有關專門委員會提出,旅游規劃在推動旅游業可持續發展中的地位和作用尤為重要,建議補充旅游發展規劃內容的規定。
根據這一意見,修訂草案修改稿增加了相關內容,規定旅游發展規劃應主要包括六項內容:對旅游資源條件、基礎條件的綜合評價;旅游業發展戰略和目標;綜合平衡和統籌安排旅游資源開發與設施建設;旅游資源和環境的保護原則、措施;旅游業發展規模、速度;實施規劃的政策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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