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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社北京7月22日電國土資源部近日發出《關於進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就提高征地補償標准、補償直接給農民等做了明確規定。
補償標准2至3年一調
最新制訂的征地補償標准,綜合考慮了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和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明確強調各地每2年至3年調整1次,而且補償標准普遍提高,提高幅度平均在20%至30%。
新的征地補償標准測算方式,改變了以往按被征耕地具體地塊年產值測算的方式,其中征地區片綜合地價綜合考慮了土地類型、產值、土地區位,特別是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和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等多方面因素,補償標准普遍提高幅度在20%—30%,同時強調同地同價原則,同一區域或區片范圍內,執行同一標准。這些重要的政策信息,農民群眾可以通過政府的政務公開信息,隨時掌握,予以監督。
補償費直接給農民
新的補償標准首先要求建設項目將征地補償費足額列入項目投資概算,用地報批前預存征地補償款。在用地報批前,用地單位要將征地補償費預存到指定賬戶,用地批准後及時支付給農村集體和農民,防止出現拖欠征地補償費問題。
征地批准後,市縣國土資源部門要按照確定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將應支付給被征地農民的補償安置費,直接支付給農民個人,不再通過鄉、村等環節支付,防止截留、挪用征地補償費問題。
征地有異議要聽證
國土資源部有關負責人指出,在征地報批前期,當地要依法履行告知、確認、聽證程序,將擬征地用途、位置、補償標准、安置途徑等,告知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聽取村組和農戶意見。
《國土資源聽證規定》對征地中涉及的聽證有關問題作出了規定。征地中,群眾有異議、申請聽證的,市縣國土資源部門要組織聽證。對於農民提出的合理要求,必須妥善予以解決;對於不合理要求,要認真做好政策宣傳解釋和群眾思想疏導工作,得到群眾理解和支持,絕不允許強行征地。
『按照法律法規,對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規定,阻撓國家建設征收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交出土地,對拒不交出土地的,只能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國土資源部有關負責人強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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