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資集體協商10個方面
①工資分配制度;②職工年度平均工資水平及其調整幅度;③工資支付辦法;④津貼、補貼等分配辦法;⑤職工獎勵辦法;⑥計時工資、計件單價、勞動定額標准;⑦福利待遇;⑧加班加點工資、醫療期待遇、帶薪假期間的工資待遇;⑨女職工、未成年工、殘疾職工等特殊群體職工的保護待遇;⑩其他有關事項。
濱海新區網訊 記者從昨日(22日)召開的天津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獲悉,《天津市企業工資集體協商條例》獲得通過。本市行政區域內各類企業依照法律規定開展工資集體協商,簽訂工資集體協議,都適用本條例。區縣以下的建築業、采礦業、餐飲服務業等行業開展區域性、行業性工資集體協商,簽訂區域性、行業性工資集體協議,可參照本條例執行。
據介紹,《天津市企業工資集體協商條例》所稱工資集體協商,是指企業方與職工方依法就工資、福利等事項進行集體協商,在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簽訂工資集體協議的行為。工資集體協議,是指企業方與職工方經集體協商專門就工資、福利等事項簽訂的專項集體合同。根據條例,工資集體協商一般應當采用工資集體協商會議形式進行,提出方向對方提交協商意向書,提出協商的主要內容、時間等,接受協商意向書的一方,應當在五個工作日內予以書面答復,商定工資集體協商會議的時間。
經雙方協商一致,協商成果可以作為企業規章制度,並向全體職工公布。此外,雙方協商確定工資等事項應當符合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工資集體協議有效期限一般為一年。(記者孫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