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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前報廢老舊汽車並換購新車的補貼標准
報廢中型載貨車 每輛補貼13000元
報廢輕型載貨車 每輛補貼9000元
報廢微型載貨車 每輛補貼6000元
報廢中型載客車 每輛補貼11000元
提前報廢『黃標車』並換購新車的補貼標准
報廢重型載貨車 每輛補貼18000元
報廢中型載貨車 每輛補貼13000元
報廢輕型載貨車 每輛補貼9000元
報廢微型載貨車 每輛補貼6000元
報廢大型載客車 每輛補貼18000元
報廢中型載客車 每輛補貼11000元
報廢小型載客車(不含轎車) 每輛補貼7000元
報廢微型載客車(不含轎車) 每輛補貼5000元
報廢1.35昇及
以上排量轎車 每輛補貼18000元
報廢1昇(不含)-1.35昇
(不含)排量轎車 每輛補貼10000元
報廢1昇及以下排量轎車、
專項作業車 每輛補貼6000元
本報訊(通訊員黃海濤曲明實習生張璟)汽車以舊換新政策出臺以來一直受到了本市市民的歡迎,昨天,記者了解到,本市汽車以舊換新政策實施期限將根據《財政部商務部環境保護部關於延長實施汽車以舊換新政策的通知》由2010年5月31日延長至2010年12月31日,繼續加快淘汰本市的老舊汽車、『黃標車』。延長後,汽車以舊換新政策的補貼標准不變,報廢重型載貨車、大型載客車和1.35昇及以上排量轎車每輛仍將補貼1.8萬元。
本市汽車以舊換新補貼申請受理期限也由2010年6月30日延長到了2011年1月31日。而車輛使用年計算的終止日期則為車輛交售給依法設立的指定報廢汽車回收拆解企業的日期。
根據政策規定,從2010年1月1日起,允許符合規定條件的車主同時享受汽車以舊換新補貼和1.6昇及以下乘用車車輛購置稅減征政策;2010年購買新車的車主申請汽車以舊換新補貼資金,不需要再提供車輛購置稅完稅憑證原件及復印件。此外,對已經按財政部商務部公告2009年第20號規定享受老舊汽車報廢更新補貼的車主,如果同時符合汽車以舊換新的相關條件,或車主補充新車購車發票、機動車登記證書等材料後符合汽車以舊換新相關條件,經本市各汽車以舊換新聯合服務窗口通過汽車以舊換新信息管理系統進行確認後,仍可由負責本市三個汽車以舊換新聯合服務窗口兌付補貼資金工作的市財政局、濱海新區塘沽財政局、寶坻區財政局按照新的補貼標准,補發差額部分的補貼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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