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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課間水房內,兩男生因『濺水』糾紛發生打斗,衝動之下,一人持刀致另一人輕微傷。日前,本市二中院終審維持原判,傷人男生違反校紀帶刀上學承擔70%責任,被害人激化矛盾承擔30%責任;學校不承擔賠償責任。
課間時分,寧河縣某高中的學生們在水房接水時,一男生不小心將水濺到另外一名男生身上,兩人發生爭執後揪打在一起。打斗過程中,高一某班的峰峰用攜帶的彈簧折疊刀將高三班的程偉肩膀和胳膊劃傷,後二人被趕到的老師拉開。程偉受傷後,到寧河縣醫院住院治療,經診斷為輕微傷,花費醫療費、護理費等5000餘元。
二審法院認為,峰峰違背校紀私自攜帶管制刀具,在打斗中將程偉劃傷,對程偉的傷情應承擔主要責任(70%)。程偉在與峰峰產生矛盾後沒采取措施防止矛盾激化,在此事件中應承擔次要責任(30%)。學校事前事後已做到了對傷害事故積極預防和妥善處理,故對此次傷害事件不應承擔賠償責任。據此,法院判決峰峰賠償程偉經濟損失3700元。 (記者陳遇冬通訊員劉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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