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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在線07月28日訊
昨日,臺州市國土資源局原局長劉長春收到了市中級人民法院維持原判的裁定書。
法院一審認定,劉長春因為擔任臺州市國土資源局局長期間,為多家房產公司在辦理建設用地審批、土地證發放等方面謀取利益,非法收受房產公司老板財物共計人民幣75萬餘元、美金1萬元。
今年4月27日,劉長春被仙居法院一審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2年,並處沒收財產10萬元;追繳受賄所得贓款38萬餘元、美金1萬元以及受賄房屋一套所得贓款幣80萬元,上繳國庫。
上訴期內,劉長春提起上訴,稱其有罪供述均在刑訊逼供的情況下所作,原判認定事實錯誤;而且本案存在明顯的管轄問題,要求宣告其無罪。同時,檢察機關也以仙居法院對其指控劉長春受賄的其中4筆沒有認定或部分沒有認定屬於錯誤、導致量刑偏輕為由,向臺州市中級法院提起抗訴。
臺州市中級法院審理後認為,劉長春的受賄事實,除了20萬元系偵查機關事先掌握外,其餘均系劉長春主動供認在先,相關證人求證核實在後,而且劉長春在偵查階段對原判認定的每一起受賄事實均作過多次供述並自書了交代材料,與其他證據能夠相互印證,因此足以認定劉長春受賄事實。劉長春及其辯護人稱在偵查階段遭到刑訊逼供,其口供不能作為定案依據的上訴理由缺乏事實及法律證據。
對於管轄問題,臺州市中級法院認為,法律對受賄達到多少數額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並未作出明確規定,臺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根據案件實際情況將本案指定仙居縣人民法院審理並無違法。
對於檢察機關的抗訴理由,臺州市中級法院認為仙居法院對事實的認定並無不當,抗訴機關的抗訴理由不能成立。臺州市中級法院認為,原判定罪及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遂依法駁回上訴、抗訴,維持原判。據臺州商報張鑫偉徐志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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