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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社貴陽7月30日電(記者李忠將)貴州省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29日對貴陽市人民政府原黨組成員、市長助理,貴陽市金陽新區管理委員會原黨工委書記、主任(正處級)樊中黔作出一審判決,以犯受賄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數罪並罰判處樊中黔死刑,緩期兩年執行。
法院審理查明,1988年至2008年間,樊中黔利用職務便利,在房地產工程建設、項目手續審批、項目招投標、城市建設配套費減免、相關工程資金撥付等工作中為他人牟取利益,長期大肆收受王剛、崔全慶等50人賄賂共計人民幣1005萬多元,4萬美元,0.8萬歐元,港幣24.8萬元,金條50根(價值人民幣18萬多元)等。其尚有人民幣246萬多元、25萬多美元、12萬多歐元和港幣36萬多元不能說明來源合法。
樊中黔表示將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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