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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河東某小區一戶人家在三戶公用的樓道里擺放鞋櫃,上面還放個大花盆,影響了通道整潔和電訊房的使用。更令人氣憤的是,當看到對門鄰居也效仿他放了鞋櫃後,他卻用腳踢壞。日前,河東法院審理這起鄰里間的訴訟,根據《物權法》判令這戶人家移走鞋櫃和花盆,並賠償鄰居鞋櫃損失。
原告王女士與被告馬先生是對門鄰居,同住河東區某小區3層。據王女士說,馬先生自從去年冬天搬來後,就在樓道內放置了兩盆花,後來又把新買的鞋櫃放在門外,鞋櫃上還擺了個大花盆,影響了公用通道的整潔和電訊房的使用。當王女士在今年春節期間也購買了鞋櫃以同樣形式放在自家門前後,馬先生卻以阻擋通行爲由,當場將新買的鞋櫃踹壞。
鄰居和街道委員會協調未果,王女士將馬先生告上法庭,要求他賠償鞋櫃錢166元,同時須將自家鞋櫃和花盆移放回屋內,騰出公用通道。庭審中,馬先生表示王女士所講基本屬實,事發當天已告訴她同意賠償鞋櫃。但馬先生認爲,自家鞋櫃並不影響原告出行,不同意將鞋櫃及花盆移走。
河東法院經審理查明,王女士與馬先生家單元門之間有一公共電訊設施,馬先生在緊靠該設施門處放置了一個木質鞋櫃,櫃上放置花盆。法院認爲,根據我國《物權法》規定,業主對建築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同管理和使用的權利。本案中,被告鞋櫃和花盆均放置在樓道內,而樓道應當屬於建築物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原告與被告均享有共同管理和使用的權利。現被告擅自放置物品,沒有徵得其他鄰居同意,違反法律規定。因此,對原告要求被告移走鞋櫃及花盆的請求予以支持。至於原告鞋櫃損失,因被告同意按照原購買價格賠償,法院准許;該鞋櫃的殘值部分賠償後歸被告所有。
綜上,法院一審判決馬先生將放置在樓道內的鞋櫃和花盆移除,賠償王女士鞋櫃損失166元,被毀損的鞋櫃殘值歸馬先生所有。(記者解金釗通訊員王琪趙宏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