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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波市鄞州區法院近日一審判決一樁離奇案:
去年8月,鄞州區集士港鎮一家小旅館接待了一名獨自來投宿的年輕姑娘,1小時後,上樓曬衣服的老板娘,突然聽到呼救聲。原來,剛住進旅館的姑娘在房間裡喝了農藥,後悔了,喊老板娘幫忙。老板娘有點怕,趕緊下樓喊老公。旅店老板進房間後,發現床頭有一瓶農藥『百草枯』,又看到姑娘只穿了內衣內褲,趕緊退出來,一邊喊老婆來給姑娘穿衣服,一邊報警。幾分鍾後,救護車趕到,將姑娘送往醫院。27天後,姑娘因搶救無效死亡。
事後,姑娘的家人認為,旅店老板和老板娘明明在第一時間就聽到女孩呼救,卻沒有及時進入房間施救,耽誤了最佳搶救生命時間,是女孩身亡的直接原因,因此向旅店老板索賠28萬餘元。
此案引起了網民熱議,留言有數百條。網友們的觀點幾乎一邊倒,覺得女孩家屬索賠沒道理。
前天,鄞州法院一審判決此案,駁回女孩家屬的訴訟請求。法官認為,安全保障義務人應在合理限度范圍內使他人免受人身及財產損害。『合理限度的安全保障義務』源於負有安全保障義務人對危險源的控制能力。但女房客在旅館客房內服毒自殺,引起其死亡後果的危險來源於其自行服毒,該危險源非旅店老板所能預見和控制,所以他對女房客的自殺行為不存在安全保障義務。且在發現女房客服毒後,旅店老板已在合理時間內撥打120、110,作為善良管理人已盡到防止和制止損害擴大的可能性的義務,不存在過錯。遂判決駁回女孩家屬的訴訟請求。(胡珊惠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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