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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關於進一步推進國有企業貫徹落實『三重一大』決策制度的意見》,並發出通知,要求各地區各部門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所謂『三重一大』是指關於企業發展戰略、產權轉移和資產調整等重大決策事項、重要人事任免事項、重大項目安排事項和大金額資金運作事項。這些重大事項的決策必須由企業領導班子集體決定。以中辦、國辦下發文件的形式對『三重一大』作出上述制度安排,意味著『三重一大』已經由一個內部文件上昇到國家條例。
為什麼國有企業大事須領導集體來決定呢?從總體來說,國有企業決策機構堅持集體決策原則,健全議事規則,對切實加強國有企業反腐倡廉建設,進一步促進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規范決策行為,提高決策水平,防范決策風險,保證國有企業科學發展有著重要意義。
具體來說,國有企業重大事項須由企業領導集體決定,有這麼幾點理由——
責任重於泰山『三重一大』事項關系到國有企業發展的各個重要方面,責任重於泰山,個人難以承擔也不可能承擔。
國有企業重大決策事項,是指依照《公司法》、《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企業國有資產法》、《商業銀行法》、《證券法》、《保險法》以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和黨內規定的應當由股東大會(股東會)、董事會、未設董事會的經理班子、職工代表大會和黨委(黨組)決定的事項。
主要包括:企業執行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上級重要決定的重大措施,企業發展戰略、破產、改制、兼並重組、資產調整、產權轉讓、對外投資、利益調配、機構調整等方面的重大決策,企業黨的建設和安全穩定的重大決策,以及其他重大決策事項;國有企業直接管理的領導人員以及其他經營管理人員的職務調整的重要人事任免事項;企業資產規模、資本結構、盈利能力以及生產裝備、技術狀況等產生重要影響的項目的設立和安排;超過由企業或者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所規定的企業領導人員有權調動、使用的資金限額的資金調動和使用,所有這些重大事項只能而且應該由國有企業領導集體決定,而不能也不應該由個人來決定。
決策民主化和科學化的保證國有企業重大事項須由企業領導集體決定,纔能保證企業重大決策的民主化和科學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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