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方觀點 PK 反方觀點
條例應當尊重自主選擇權
理由:(一)傷病員基於自己的生命、健康權,對醫療機構當然享有相應的請求權,『120』急救醫療應當尊重傷病員或者其近親屬的意願,允許傷病員或者其近親屬有一定的自主選擇救治醫療機構的權利;(二)實踐中,有時會出現急救人員將傷病員送往可能是不具備相應救治能力的醫療機構。在這種情況下,傷病員或者其近親屬提出選擇有救治能力的醫療機構的要求就是合理的,應當予以尊重,否則入院後再轉院會耽誤時間,貽誤救治;(三)有些醫療機構不是傷病員的醫保定點醫療機構,相關費用不能報銷,因此要選擇醫保定點醫療機構。
條例應遵循就急就近原則
理由:(一)『120』急救醫療事業是政府主辦的非營利性公益事業,公共財政投入該事業的目的是為了搶救急、危、重傷病員的生命,無法完全照顧到每個個體的特殊需求;(二)就急、就近是急救醫療工作應當遵循的基本原則。『黃金十分鍾』的搶救時間對傷病員來說十分寶貴,在第一時間及時將傷病員就近送往醫療機構進行搶救是最好的救治方法;(三)實踐中,傷病員及其近親屬自主選擇的醫療機構往往是那些資質等級較高、路途相對較遠的大醫院,可能會佔用更長的救護車使用時間,影響對其他傷病員的急救,有時甚至會浪費急救醫療資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