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王魯岩系大學文化、中共黨員,曾於2006年7月至2008年6月擔任齊州監獄監獄長,捕前任省監獄正處級調研員。該案2009年1月由齊河縣檢察院立案偵查,2009年7月德州市檢察院向德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經審理查明,2007年12月,王魯岩曾讓齊州監獄乾警王某及臨沂市某建築工程有限公司負責人陪同到濟南看房子,並表示想購買2萬元一張的購房優惠卡。該公司負責人為得到王魯岩在齊州監獄承攬工程以及及時結算工程款方面的照顧,給監獄乾警王某匯來2.5萬元,讓其將其中的2萬元送給了王魯岩用於購買房卡。
同年11月,經常給齊州監獄進煤的濟南煤炭經銷商康某為了及時要回煤款,曾給王魯岩送現金1.5萬元。2008年春節前,曾在齊州監獄承攬雞捨淨化工程的濟南市某潔淨技術有限公司經理徐某,為了及時要回工程款,送給王魯岩3000元購物卡。此外,王魯岩還在案發前退回有關當事人的金條、金元寶等,價值2.8萬多元。
德州市中級法院認為,被告人王魯岩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收受他人賄賂,為他人謀取利益,已構成受賄罪,嚴重損害了國家機關正常的管理秩序和國家工作人員職務行為的廉潔性。遂作出前述刑事判決。
請您文明上網、理性發言並遵守相關規定,在註冊後發表評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