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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日報訊前日,韶關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公開審理首宗網絡問政涉訴案,並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和新聞媒體旁聽。
2008年,韶關市武江區龍歸鎮坳頭村委會徐屋村村民徐錦周因土地承包經營權確認糾紛,分別將徐昌新、潘光玖、徐昌展告上法庭,要求其3人分別返還田地3.7畝、4.88畝、5.5畝。至2009年8月,該案經一審、二審,徐錦周均敗訴。今年4月15日,徐錦周又向韶關市武江區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將武江區龍歸鎮政府告上法庭,並在行政訴訟過程中不斷通過網絡投訴龍歸法庭譚法官枉法裁判。為讓民眾了解本案事實真相,韶關中院決定公開審理該行政訴訟案。
據武江區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稱,1990年,原告徐錦周將承包的水田交給同村被告徐昌新耕種(另外兩宗事實相同),1990年至2005年,一直由被告耕種並繳納農業稅。1997年12月12日,原曲江縣龍歸鎮坳頭管理區第八隊將原告原承包的部分水田3.7畝承包給被告,原曲江縣龍歸鎮政府於1997年12月20日發放『韶關市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給被告。原告多次找到被告,要求被告返還田地被拒絕,為此產生紛爭。
今年4月15日,徐錦周以未經行政審核核發《韶關市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給徐昌新等人的具體行政行為違法為由,將韶關市武江區龍歸鎮人民政府告上武江區法院。同年6月7日,武江區法院一審判決認為,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本案中,徐昌新等人(第三人)與坳頭管理區第八隊於1997年簽訂的《曲江縣農村耕地承包經營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被告根據第三人與生產隊簽訂的土地承包合同頒發《韶關市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的行為符合法律規定。原告提出被告的登記行為違法,請求法院判令撤銷被告的登記行為並判決被告重新作出土地登記等主張理據不足。
目前,此案仍在二審中。
谷立輝汪次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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