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天津北方網訊:即將於4月1日實施的新《天津市旅游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在規范旅游經營服務上,對吃、住、行、游、購、娛旅游六要素進行了詳細規定,讓旅游者權益得到更加全面的保障。
近日,市人大法制委員會副主任、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主任高紹林表示,在旅游市場關系中,最基本的是旅游經營者和旅游消費者的關系,必須規范好旅游經營者的經營服務活動,纔能形成良好的旅游市場環境。據了解,新《條例》對旅行社首次提出了負有采取積極協調和補救措施的責任。也就是說,因不可抗力或第三人原因造成旅游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旅行社雖然在法律上可以免除違約責任,但仍負有采取積極協調和補救措施的責任,盡量減少和降低旅游者損失,保障旅游者的合法權益。新《條例》還對旅游經營者的三種違反規定行為明確了處罰標准,這也是目前施行的《天津市旅游業管理辦法》所沒有涉及的,包括不公開服務項目、內容和收費標准的;向旅游者強行出售聯票、套票的;租用的車輛、船舶及駕駛人員不具備相應資質資格的行為。新《條例》規定,凡有三類行為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並處兩千元以上兩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者,可責令停業整頓。記者吳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