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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天津市旅游條例》將從今年4月1日起正式實施,天津市人民政府2004年公布的《天津市旅游業管理辦法》同時廢止。新《條例》分為7章65條,對旅游包含的吃、住、行、游、購、娛這六大要素的各個環節都加以了規范。那麼,新的條例有什麼變化?對旅游者有何新的保護措施?針對近年新出現的旅游現象,又有哪些新的亮點?新報專訪了市旅游局有關人士及相關專家,對此進行了詳盡解析。
強調『旅游規劃與協調』 公交站點應便利游客
新《條例》第三章為『旅游規劃和資源開發保護』,相比於過去提的『旅游資源』,強化了『旅游規劃與協調』。
市人大法制委員會副主任、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主任高紹林認為,《條例》強化了旅游資源的整合協調機制,體現了各部門之間在旅游方面的配合,在制定各種城市規劃時,都要同時考慮旅游業的發展。如制定公共客運交通規劃時,應聽取旅游行政管理部門的意見;安排公共客運線路和站點設置時,應當兼顧旅游發展的需要,為游客提供方便。此外『協調』還包括景觀協調,新建具旅游功能的建設項目,其建築規模和風格應當與周圍景觀相協調。
強化維護旅游者權益 報價不透明將重罰
新《條例》強化了維護旅游者合法權益方面的內容。重點對旅游經營者的三種違規行為進行了明確的處罰規定,這是之前《天津市旅游業管理辦法》所沒有的。包括不公開服務項目、內容和收費標准的;向旅游者強行出售聯票、套票的;租用的車輛、船舶及駕駛人員不具備相應資質資格的。凡有此類行為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並處最高2萬元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責令停業整頓。
景區景點服務項目和收費標准不公開,導致景區景點收費具有較大隨意性,為暗中給付回扣提供了土壤。不想去的景點也得去,因為某些景點出售的都是聯票。不過,今後在天津旅游不會再發生類似情況了。
增加『旅游安全』關注 不得搭載無關人員
強調安全是新條例的又一大特點。『旅游經營服務』一章增加到了19條,並專門增列了『旅游安全』一章。
高紹林介紹說,旅游條例給游客系安全帶,為旅游的安全管理、設備安全、旅行社及景區的安全要求都作了詳細規定。在這一章中,新增加的第四十條就規定『賓館飯店應當配備救生、救援工具和安全設備設施,保障旅游者的人身和財產安全。』新《條例》中還對旅游交通運輸提出了新增的要求,如『不得搭載與旅游團隊無關的人員』等常被人忽視的方面。除此以外,高空、高速和水上游樂項目等危險性較強的旅游項目,項目經營者和旅行社應當向旅游者作出真實說明和明確警示,並采取防止危險發生的措施。
將強化公共服務職能 發布住宿氣象信息
新《條例》大大強化了公共服務的職能。如建立假日旅游信息預報制度和警示機制等。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會同相關部門應當在春節、國慶節等旅游者流量較大的節假日期間發布天津住宿、旅游設施接待狀況乃至氣象等旅游信息。
對發生自然災害、疾病流行或其他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和財產安全情形的旅游區域,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據相關部門提供的信息,及時向社會發布旅游警示信息。
首次給『特色游』立規矩 應不影響正常使用
工廠企業、歷史名校近年來都成為備受市民青睞的景區。《條例》將工業旅游、體育旅游、郵輪游艇旅游等首次作了相應規定,其中很多都是天津特有的旅游資源。並明確規定『歷史風貌建築、名人故居、歷史名校、工商業遺址、老字號店鋪等具有天津地方特色和歷史文化內涵的場所,在不影響使用人正常使用的情況下,應當向有組織的游客開放。』
新《條例》還首次就近年來興起的鄉村旅游的發展及管理,制定了相應規定。
突破公務活動承辦方式 可委托旅行社安排
《條例》通過規定『天津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公務活動,可以委托旅行社安排交通、住宿、餐飲和會務等事項』,實現了公務活動承辦方式的重大突破。
據天津旅行社負責人介紹,按以往的行政管理慣例,出差不能憑旅行社的發票報銷,公務活動只能由機關單位等自行安排,出差費用高漲。如果都由旅行社采購,旅行社依托自身資源及行業資源,可為政府及企業節省不少成本,大大節約了財政支出。
加強公共服務設施建設 建免費諮詢設施
將加強天津旅游公共服務設施建設。《條例》第三章第二十二條明確規定,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支持公共交通樞紐、游客服務中心、重要商業街區、主要旅游景區、星級飯店設置多媒體等旅游諮詢設施,為旅游者提供旅游信息諮詢服務,並強調公益性質。記者 鄭東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