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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今年4月1日,本市第一部有關旅游方面的地方性法律法規《天津市旅游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即將正式實施。2月18日,市旅游發展委員會召開了學習貫徹報告會,就條例內容向各區縣分管旅游工作的區縣長和旅游管理部門負責人,以及景區景點、星級飯店、旅行社、旅游院校等旅游界人士進行了解讀。
會上,市人大法制委員會副主任、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主任高紹林作了學習《條例》的專題輔導報告。市旅游發展委員會副主任、市旅游局局長佘清文出席報告會並就貫徹落實好《條例》提出要求,要求各部門、各區縣、各旅游企業搞好學習培訓,面向旅游企業和社會大眾,廣泛深入地開展旅游普法宣傳活動。
據悉,按照《條例》規定,旅游經營者不得向消費者提供『不公開服務項目、內容和收費標准』或者『向旅游者強行出售聯票、套票』等,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將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並處兩千元以上兩萬元以下罰款。另外,歷史風貌建築、名人故居等具有本市地方特色和歷史文化內涵的場所,在不影響使用人正常使用的情況下,應當有組織地向游客開放。組織游客的旅游經營者應當向開放上述場所的單位或者個人給予適當補償。
新頒布的《條例》中,還重點強調了旅游資源的保護,將摒棄了以往開發利用的觀念,強調以保護為主,進行合理利用。並鼓勵旅游經營企業大力發展郵輪游艇旅游、工業旅游、鄉村旅游、體育旅游等多項專項旅游,以促進本市旅游產業發展。
參與《條例》起草的天津市旅游局副局長尹大勇表示,該《條例》是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快旅游業發展的意見》的具體體現,是推進旅游立法工作的重大突破,標志著天津依法興旅、依法治旅邁上一個新的臺階。它對於有效保護和合理開發旅游資源,規范本市旅游市場秩序,改善旅游環境,維護旅游者和旅游經營者合法權益,促進旅游業健康、持續、快速發展有著十分重要的意義。(記者霍艷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