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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
《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融資租賃物權屬爭議案件的指導意見(試行)》11月30日向社會發布,要求從事融資租賃交易的出租人,應當將融資租賃合同中載明的融資租賃物權屬狀況,予以登記公示;銀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汽車金融公司等相關機構在辦理動產抵押、質押、受讓等業務時也應當對所涉標的物的權屬狀況進行查詢。對於未登記的出租人或未查詢的相關機構,在出現糾紛維權時,將處於被動。
天津北方網訊:《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融資租賃物權屬爭議案件的指導意見(試行)》11月30日向社會發布,這個時間窗口恰好是融資租賃業務引入中國30週年之際,“標誌着我國融資租賃業步入新的發展階段”,中國銀行業協會相關人士如是說。
由於我國沒有對一般動產所有權設立登記制度,一些不誠信的承租人利用動產登記制度的缺失,惡意將屬於出租人所有的租賃物轉讓或抵押給第三人,使出租人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近兩年,相關的法律糾紛不少,且呈現增多之勢。這大大制約了市場主體尤其是中小企業融資渠道的拓寬,也給市場誠信和經濟發展造成了負面影響。融資租賃物權保護因此成爲我國融資租賃業健康發展的主要瓶頸之一。
新公佈的《指導意見》找到了一條能夠平衡各方合法利益的途徑,即通過判斷第三人受讓權利是否善意的方法,來遏制承租人惡意處分租賃物。判斷的核心是第三人對標的物是租賃物是否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具體的要求是,從事融資租賃交易的出租人,應當在“中國人民銀行徵信中心融資租賃登記公示系統”(之所以選擇該系統,是因其方便、快捷、公示度高、成本低,且合法性、可靠性都比較強),將融資租賃合同中載明的融資租賃物權屬狀況,予以登記公示;銀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汽車金融公司等相關機構在辦理動產抵押、質押、受讓等業務時也應當登錄上述公示系統,對所涉標的物的權屬狀況進行查詢。對於未登記的出租人或未查詢的相關機構,在出現糾紛維權時,將處於被動。
目前本市的融資租賃業已形成了聚集效應和比較優勢。業內人士指出,《指導意見》的出臺必將進一步提升天津市融資租賃業政策環境,吸引更多的租賃機構來津發展,使融資租賃業發展爲僅次於銀行信貸的第二大間接融資方式。(記者嶽付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