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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爲貫徹落實市人力社保局、市財政局《關於印發〈天津市公務員單位和參照國家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工作人員參加工傷保險辦法〉的通知》,確保公務員單位和參照國家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參加工傷保險工作的順利實施,市人力社保局、市財政局就有關問題的具體實施辦法,專門發出通知。本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起執行,至2017年1月1日廢止。
2012年度內,用人單位由於參保登記、繳費覈定等原因未能按時參保繳費的,在此期間發生工傷的工作人員,可在用人單位足額補繳工傷保險費後,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保險待遇。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關於完善我市基本醫療保險制度若干意見》(津政發〔2010〕52號)中關於公務員醫療補助制度繳費基數的有關規定,即市和區縣財政統一發放的基本工資和規範後的津貼補貼標準確定本單位工作人員繳費基數。
工作人員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傷害後,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時限申請工傷認定。其中市屬單位及其垂直管理單位、駐津單位由市屬單位或駐津單位人事部門向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門提交申請。其他用人單位向所在區縣人力社保行政部門報送有關材料,經審覈符合工傷申報要求的,由區縣人力社保行政部門報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門。用人單位辦理勞動能力鑑定手續的,參照上述程序執行。
2011年底前發生工傷的工作人員(以下簡稱:老工傷人員),由用人單位提交工傷認定(審批)證明、勞動能力鑑定結論表、傷殘證等原始材料,並填寫《公務員單位和參公管理單位老工傷人員審覈表》(以下簡稱:審覈表),於2012年6月底之前按照前款工傷認定的申報程序辦理老工傷人員納入統籌手續。
1993年8月後由區、縣、局人事部門或原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認定工傷的工作人員,應當提交區、縣、局人事部門或原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的工傷認定(審批)證明,且工傷認定範圍應當符合原市人事局《關於印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因公(工)負傷處理的暫行辦法〉的通知》(津人工〔1993〕24號)規定。
經市人力社保部門審覈符合納入工傷保險統籌條件的老工傷人員,由用人單位憑審覈表、勞動能力鑑定結論表,到參保所在區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工傷職工登記,覈定工傷保險待遇,並從參保之月起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新發生的費用。
老工傷人員納入工傷保險統籌後,新發生的下列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醫療費和康復費、住院伙食費、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交通食宿費、輔助器具配置費、1-4級人員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供養親屬撫卹金、一次性醫療補助金。
2011年底前發生公(工)傷的人員,其工傷政策應當嚴格按照原市人事局《關於印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因公(工)負傷處理的暫行辦法〉的通知》(津人工〔1993〕24號)有關規定執行。未經勞動能力鑑定或者工傷職工認爲傷情發生變化的,可以經本人申請,由所在單位報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重新組織鑑定後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並根據鑑定結果享受相應待遇。未經勞動能力鑑定的視爲無傷殘等級人員納入工傷保險統籌。
已經納入統籌管理的老工傷人員以及2012年1月1日以後新發生工傷的人員,執行《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不再執行原人事部《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因公(工)致殘完全喪失工作能力人員退休費問題的覆函》(人函〔1996〕295號)和原市人事局《關於印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因公(工)負傷處理的暫行辦法〉的通知》(津人工〔1993〕24號)等文件。
按照原市人事局有關文件規定經批准已經享受因公致殘護理費的工作人員,參加工傷保險後由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護理費,對於原享受的護理費標準高於《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暫按原標準支付。
2011年底前公(工)亡職工的親屬,符合《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範圍規定》(勞動保障部令第18號)的,參加工傷保險後,以本市2012年度供養親屬撫卹金最低發放標準爲基數,由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供養親屬撫卹金,其原享受的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死亡後遺屬生活困難補助停止發放。(記者郭曉瑩 通訊員崔憲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