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今天上午,央視大火系列案中的銷售僞劣產品案在市二中院重審。因在央視新址配樓施工過程中使用大量不合格保溫板,中山盛興股份有限公司及該公司三名責任人又一次出庭接受司法審判。
此案3名被告人是起火大樓幕牆施工方中山盛興公司副總經理唐珠創、項目部執行經理谷顯樹和質檢員李書志。央視新址發生大火後,3人於2009年7月被捕。據悉,中山盛興公司應提供阻燃等級爲B2級的擠塑保溫板。發生火災後,有關部門檢測發現,保溫板的阻燃性能均未達到B2級。
法院審理後認定,中山盛興公司銷售僞劣擠塑板,金額達到100餘萬元,已構成銷售僞劣產品罪。唐珠創、谷顯樹和李書志作爲單位犯罪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亦構成銷售僞劣產品罪。法院判處3人4年半至2年半不等有期徒刑。
刑法規定,銷售僞劣商品金額50萬元以上的不滿200萬元的,應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一審宣判時,法院在無法定減輕處罰情節的情況下,突破法定刑減輕處罰。一審判決稱,3名被告人雖不具有法定的減輕處罰情節,“但鑑於本案特殊情況,依法均予以減輕處罰”。而法院未對什麼是“本案特殊情況”作出說明。
去年3月,北京市高級法院終審維持了原判。依據《刑法》,無法定情節減輕處罰要經最高人民法院覈准才能生效。但最高法院經過審查,並不認同以“特殊情況”減輕處罰,此案發回市二中院重審。
今天開庭前,被告人李書志的辯護律師尹富強告訴記者,最高法院的裁定書中特意強調被告人唐珠創、谷顯樹、李書志“爲牟取非法利益,銷售以次充好擠塑板”,而質檢員李書志是一個普通員工,月工資1700元,談不上牟取非法利益。此外,李書志在發現進場的擠塑板沒有檢測報告和合格證後,曾向上級領導反映情況。尹富強希望法院能就此調取相關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