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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8日9時,十一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舉行第二次全體會議,聽取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說明,十二屆全國人大代表名額和選舉問題的決定草案說明,香港特區、澳門特區選舉十二屆全國人大代表的辦法草案說明。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王兆國做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的說明。
[王兆國]刑罰執行程序是懲罰和改造罪犯的重要規範。修正案草案重點完善了暫予監外執行規定,強化人民檢察院對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的監督。
1.嚴格規範暫予監外執行的適用。暫予監外執行,是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罪犯在監獄外執行刑罰的制度。修正案草案進一步嚴格規範了暫予監外執行的決定、批准和及時收監的程序,爲防止罪犯利用這一制度逃避刑罰,並增加規定:不符合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罪犯通過賄賂等非法手段被暫予監外執行的,其在監外執行的期間不計入執行刑期;罪犯在暫予監外執行期間脫逃的,脫逃的期間不計入執行刑期。(修正案草案第九十八條、第一百零一條)
2.強化人民檢察院對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的監督。修正案草案增加規定:監獄、看守所提出減刑、假釋建議或者暫予監外執行的書面意見的,應當同時抄送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批准機關提出書面意見。(修正案草案第九十九條、第一百零四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