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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新聞中心於3月8日(星期四)16時45分在梅地亞中心多功能廳舉行記者會。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副主任郎勝,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刑法室副主任李壽偉將就“刑事訴訟法修改”回答中外記者的提問。
[中國日報和中國日報網記者]謝謝主持人。郎主任您好,我是中國日報和中國日報網的記者。我們今天注意到,和二審稿相比,在上午交付大會審議的刑訴法修正案草案中,對逮捕、拘留和指定居所監視居住這三種措施可以不通知家屬的範圍做了進一步限定,但三種限定的範圍又各自有所區別。從去年刑訴法開始修改之後,這方面的改變一直是社會關注度非常高的,請問條文上新作的修改是不是對社會關注的一種迴應,立法原意是什麼?另外爲什麼修改之後,三種強制措施各自的限定範圍還是各不相同?
[郎勝]這位記者提了一個很專業的問題,我也很欣賞你能對我們歷次的法律草案看得這麼細,提出了這幾部法律草案之間的差別。根據我國現行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犯罪嫌疑人採取拘留、逮捕措施,除了無法通知或者有礙偵查的以外,應該在24小時內通知家屬。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對不通知家屬的規定作了嚴格的限制。在審議過程中,綜合考慮懲治犯罪和保障人權的需要,反覆權衡研究以後,人大常委會認爲有必要進一步限制不通知家屬的例外情形。
在今天提供大會審議的修正案中,大家可以看到,按照現在的修正案的規定,對犯罪嫌疑人採取逮捕措施,或者採取監視居住措施,除了無法通知的以外一律都需要在24小時內通知家屬。對拘留這種緊急情況下采取的強制措施,只限於兩種情況,就是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如果通知家屬可能有礙偵查的情況。除了這種例外情況,其他的情況都需要在24小時以內通知家屬。這樣的規定充分的反映了人大常委會對廣大人民羣衆或者廣大人民權利的保障的重視。
當然我也注意到,今天在大會結束以後,網上出現了一些說法,說對危害國家安全的可以祕密拘捕,這種說法是不準確的。因爲在我們國家沒有祕密拘捕,法律也沒有這樣的規定。我剛纔所說的這種例外情況,就是所說的拘留後除了涉嫌恐怖犯罪、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通知有礙偵查的,其他的都需要通知。
即便是這兩種犯罪,如果不是有礙偵查,或者有礙偵查的情形消失,也必須立即通知家屬,現在修正案裏都做了規定。我需要說明的是,拘留一般情況按照現在的法律規定都是在緊急情況下實施的。我想我回答了這位記者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