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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新聞中心於3月8日(星期四)16時45分在梅地亞中心多功能廳舉行記者會。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副主任郎勝,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刑法室副主任李壽偉將就“刑事訴訟法修改”回答中外記者的提問。
[紐約時報記者]我有兩個問題。我們注意到,在新的修正案當中提到,一些重大的犯罪行爲,包括影響到國家安全的犯罪行爲,犯罪嫌疑人在警方通知的情況下,他們能夠被警方在一些指定的居住處關押長達六個月。既然這些是非常嚴重的罪行,那他們爲什麼不被關押到那些正式的拘留場所去呢?第二個問題是所有這些犯罪嫌疑人,在警方的調查過程中能不能有律師在場?
[郎勝]我想你說的因重大犯罪被警方關押長達六個月,指的可能是監視居住,是不是講的這個情況?因爲我不知道你指的是什麼。如果是這個情況,首先聲明,第一,這不是關押。你們可以看一看刑事訴訟法修正案,監視居住是對罪該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所採取的替代逮捕的措施。
大概有以下幾種情況:一是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雖然是犯罪嫌疑人,罪行很嚴重,但是逮捕不適宜。二是她可能是孕婦,或者是正在哺乳自己的嬰兒,也不適宜對她採取嚴厲的逮捕措施。三是他可能是沒有生活自理能力的人的唯一的撫養人,比如家裏有一個年幼的小孩兒,沒有別人可以撫養他,他是唯一的,就需要他,那麼這樣的人在沒有危險的情況下,最好也不讓他離開家庭,可以採取監視居住,不要逮捕他。
四是根據案件的有些情況,採取監視居住更適宜的。五是已經逮捕了,他的羈押期限屆滿了,那麼就需要把他放出來,不要再繼續羈押。所以前提是,如果你說的是監視居住的話,監視居住其實是逮捕的一個替代措施,是比逮捕要輕的,限制人身自由程度要輕的強制措施。
另外,剛纔我已經說過了,無論是逮捕,還是監視居住,都應該通知他的家屬。無論是逮捕還是監視居住都可以得到律師的辯護。對危害國家安全和恐怖犯罪以及特別重大的賄賂犯罪,除了在偵查階段以外,他們的律師會見是可以隨時進行的。在偵查階段,也可以會見,但是需要經過偵查機關的許可,不存在你說的得不到律師幫助的問題。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