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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9日召開的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通過了《天津市節約能源條例》和《天津市建築節約能源條例》,將於今年7月1日起實施。兩個“節能條例”的實施,將爲本市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建設生態城市、促進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提供法律保障。
用能單位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設備將面臨停業整頓
較之於2001年版,新修訂的《天津市節約能源條例》,突出節能在經濟社會發展中的戰略地位,健全管理制度,完善激勵機制,明確節能管理和監督主體,強化有關各方的法律責任。將近年來節能工作中好的制度、做法確定下來,使其法定化。
《條例》在原有工業節能的基礎上,增加了建築節能、交通運輸節能、公共機構節能、農村節能等重點領域的節能管理,堅持節能與發展相互促進、節能與開發並舉,切實推動發展方式轉變。
《條例》規定了一系列具體措施:一是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節能工作聯席會議制度,監督、協調、推動節能工作。二是實行節能目標責任制和節能考覈評價制度,將節能目標完成和節能措施落實情況作爲對區縣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考覈評價的內容。三是市人民政府設立節能專項資金,用於節能技術改造升級以及技術研發、合同能源管理、節能技術、產品推廣等方面。四是要求建立健全我市的能源統計制度和統計指標體系,定期發佈市和區縣及主要耗能行業的能源消費和節能情況等信息。五是制定節能產品、設備政府採購名錄,公共機構應當優先採購節能產品、設備。六是建立表彰獎勵制度,對在節能工作中取得顯著成績或者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條例》規定了相關法律責任。其中包括,用能單位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設備或生產工藝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關閉;節能服務機構提供虛假信息,沒收違法所得,最高處以十萬元罰款;重點用能單位未設置能源管理崗位和開展能源審計、電平衡、熱效率測試,拒不改正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等。
新建居住區、城鎮等民用建築推行綠色建築標準
隨着城鎮化的加速發展,建築能耗總量呈現逐年上升態勢。《天津市建築節約能源條例》的制定,使本市建築節約能源管理、降低建築能耗工作,實現了有法可依。
《條例》明確規定適合本市發展特點的建築節能技術、工藝、設備和材料的推廣、限制、禁止使用目錄制度,並規定建設工程不得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錄的技術、工藝、材料和設備。建立健全民用建築使用能耗統計制度,建立民用建築能源利用效率測評標識制度,測評結果在明顯位置進行標識。
《條例》重點在規劃審查階段、設計、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施工、工程監理、竣工驗收、能源利用效率測評等環節分別規定了參與建設工程各方主體在建築節能方面的責任和義務,確保新建建築嚴格執行節能標準。
對既有建築節能,《條例》規定應當考慮建築物的能耗現狀、安全使用年限等因素,制定節能改造方案,並對其必要性、可行性以及改造效益進行科學論證。特別是吸取上海“11·15”特別重大火災教訓,《條例》還規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既有建築節能改造工程的工程質量和施工安全的監督管理。
對於綠色建築,《條例》規定,本市新建國家機關辦公建築和大型公共建築,新建居住區、新建城鎮等民用建築,推行綠色建築標準。綠色建築項目投入使用一年後,經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評審,符合國家和本市綠色建築標準和要求的,應當向社會公示,並按國家規定頒發綠色建築標識。被國家確定爲綠色建築的,按照本市有關規定給予適當獎勵或者補貼。
在建築用能系統運行節能方面,《條例》規定,本市建立民用建築運行能耗監管信息系統,對建築用能進行分項計量和數據採集、監測。公共建築用能超定額或者居住建築供熱超指標的,實行超定額、超指標加價。民用建築運行能耗低於定額或者指標的,低於部分可以通過交易市場進行有償轉讓。
《條例》對法律責任也做出了明確規定。其中包括,建設單位不按照建築節能工程質量標準和供熱計量標準組織驗收的,將處以建設項目節能工程合同價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罰款。設計單位對新建公共建築不設計用電、用熱用冷、用氣、用水等分項計量及其數據採集傳輸裝置,施工單位使用列入國家和本市禁止使用目錄的技術、工藝、材料和設備,情節嚴重的,將吊銷資質證書。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建築節能監督管理工作中索賄受賄、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記者李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