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湄公河中國船員遇害案6日在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宣判。主犯糯康被判死刑。桑康、依萊、扎西卡均被判死刑,扎波被判死刑緩期執行,扎拖波被判有期徒刑8年。
2011年10月5日,“華平號”和“玉興8號”兩艘中國貨船在湄公河泰國水域遭武裝人員襲擊,船上13名中國船員全部遇害並被拋屍入水。
湄公河慘案發生後,震驚全國。雲南警方迅速啓動邊境會晤機制,派員急赴事發區域,協助搜尋打撈遇難同胞遺體,並在隨後歷經10個月的艱苦、縝密偵查,查明瞭整個案件真相,成功抓獲並移送起訴糯康等6名主要犯罪嫌疑人。
2012年9月20日,湄公河“10·5”案件在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
公訴機關指控,2011年10月5日,根據糯康授意,在桑康的指揮下,翁蔑(另案處理)帶領溫那、碗香、巖湍、巖梭等人(另案處理)攜帶槍支乘快艇劫持了中國船隻“玉興8號”、“華平號”,綁控中國船員,並將事先準備的毒品放在船上。隨後,翁蔑等通知被告人扎西卡、扎波、扎拖波參與劫船。兩被劫持船隻進入泰國水域後,翁蔑、扎西卡、扎波向中國船員開槍射擊。而後,按照與依萊、弄羅的約定,在岸邊等候的部分泰國不法軍人向中國船隻射擊,後登船將中國船員拋屍湄公河,造成中國13名船員全部遇難。
公訴機關還指控糯康集團在同年4月劫持“正鑫1號”等3艘中國船隻和船員,通過毆打、捆綁等方式迫使“正鑫1號”出資人交2500萬泰銖贖金。後來,3艘中國船隻和船員被緬甸政府解救。
公訴機關公訴機關認爲,6被告人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以故意殺人罪、運輸毒品罪、綁架罪、劫持船隻罪追究被告人糯康、桑康·乍薩、依萊的刑事責任,以故意殺人罪、綁架罪、劫持船隻罪追究被告人扎西卡、扎波的刑事責任,以劫持船隻罪追究被告人扎拖波的刑事責任。
庭審中,被告人糯康面對公訴機關出示的證據,當場悔罪,請求中國政府從寬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