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 6日,糯康、桑康、依萊等被告人在庭審現場聽取一審宣判 |
11月6日,糯康、桑康、依萊、扎西卡、扎波、扎拖波等6名被告人在庭審現場聽取宣判。當日,湄公河中國船員遇害案在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宣判。主犯糯康被判處死刑。桑康、依萊、扎西卡均被判死刑,扎波被判死刑緩期執行,扎拖波被判有期徒刑8年。
雲南省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6日對湄公河中國船員遇害案進行一審公開宣判,以故意殺人罪、運輸毒品罪、綁架罪、劫持船隻罪數罪併罰,判處被告人糯康、桑康·乍薩、依萊死刑;以故意殺人罪、綁架罪、劫持船隻罪數罪併罰,判處被告人扎西卡死刑;判處被告人扎波死刑,緩期兩年執行;以劫持船隻罪判處被告人扎拖波有期徒刑8年;同時判決6被告人連帶賠償各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共計人民幣600萬元。
[劫船殺人]勾結不法軍人殺害中國船員
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查明:2011年10月5日晨,糯康犯罪集團成員在湄公河持槍劫持中國船隻“玉興8號”、“華平號”,捆綁控制13名船員,並將事先準備的8萬餘克毒品放置在船上。扎西卡等人向船員開槍後駕乘快艇逃離。按照事先約定,在岸邊等候的泰國不法軍人向兩艘中國船隻開槍射擊,並將中國船員屍體拋入湄公河。
2011年4月2日,被告人桑康·乍薩、扎西卡、扎波等人受糯康指使,在湄公河擋石欄灘頭將中國貨船“渝西3號”船長冉某某及老撾客船“金木棉3號”船長羅某某劫持爲人質。次日,又將中國貨船“正鑫1號”、“中油1號”、“渝西3號”劫持,將15名中國船員扣押爲人質。羅某某、冉某某遭到捆綁、毆打,被迫與老撾金木棉公司和“正鑫1號”出資人於某某聯繫交錢贖人。被告人依萊收到贖金2500萬泰銖後,羅某某、冉某某等人獲釋。
[鐵證如山]老撾泰國13名證人出庭作證
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爲,各被告人犯罪手段特別殘忍、犯罪情節特別嚴重,本案造成我國公民十三人殞命的嚴重後果,應當依照我國刑法從嚴懲處。根據我國與泰國、老撾有關司法協助條約的規定,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還依法傳喚了泰國、老撾13名證人出庭作證,證實了糯康犯罪集團的相關犯罪事實。
法庭還注重依法保障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告知其有權聘請辯護人,併爲六名被告人指定了辯護人。
被害人的部分親友,老撾、泰國等國駐華領事館官員和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媒體記者及各界羣衆三百餘人旁聽了宣判。宣判後,各被告人均當庭表示上訴。